作者lighthearted (被跳過了。卜師。)
看板Policy
標題Re: [繼承] 我國民法繼承制度是否對於同性戀有限制?
時間Sat May 3 14:14:46 2008
※ 引述《reece (摘夢)》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 作者: reece (摘夢)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繼承] 我國民法繼承制度是否對於同性戀有限制?
: 時間: Thu May 1 18:02:22 2008
: 對於同性戀而言,不知道婚姻中哪種東西對於其比較重要?
: 但是繼承或許可能對其比較有實益。
: 現行我國民法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中指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定之。
: 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配偶的應繼份。
: 然其中配偶如何解釋?
: 是否當然就是我們所謂一女一男或者一夫一妻?
: 或許有人會去追尋親屬法對於解釋或者釋字362號對於婚姻的解釋
: 但重點是繼承規定乃是配偶非夫妻或是婚姻中的夫妻
: 是否當然就受釋字當然拘束讓人懷疑?
: 還是立法者有意創設一個給同性戀者的空間存在?
: 對於法律並未明文規定的的事項,是否當然就可以將配偶只限於夫妻?
: 對於憲法有法牴觸之虞?
: 如果承認配偶可包含同性戀者有幾點好處
以下就我的理解,幫忙翻成白話
: 第一,起碼可以先承認同性戀的無血緣的繼承權力
可以讓同性戀的另一半有繼承權,也就是視為配偶
: 第二,避免現在最具爭議對於家庭中兒童不當影響
不去討論婚姻的本身,意即重點不在同性戀夫妻認養小孩
對小孩的發展可能有不良的影響,只把焦點放在繼承這部份
: 然而我國對於同性戀是否有可以適用配偶或婚姻
: 應該在立法給予明確
: 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多指教
: 雖然我對同性戀不抱好意
: 但是我無法藐視憲法賦予給同性戀之權力
我不懂法律,但是法條似乎是整體性的不能單獨拉出來解釋,
繼承也是順著民法親屬篇下來,對於配偶就是由結婚而來的
不過如果有繼承上的權利疑慮,那多一點法律觀念的同性戀者
透過預立遺囑應該就能達到配偶應繼分繼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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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
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一一四四條的規定,當一個人死亡時,如果沒有留下遺囑,即依本
條規定以確定誰有權利取得遺產,而成為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有四個順位,必須注意的
是,死者的配偶並不在這四個順位中,而是在一旁與四個順位取得權利的人一起分配財產
,與不同的順位共同繼承時,分得不同的比例,且順位之間具有排他性,也就是第一順位
有人,其他順位就沒有份,必須第一順位沒有人,第二順位才有機會分配,依此類推:
順位 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分配遺產的應繼分 配偶分配遺產的應繼分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一順位所有人與被繼承人配偶均分
二 父母 被繼承人的父母分1/2 1/2
三 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分1/2 1/2
四 祖父母 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分1/3 2/3
四個順位均無繼承人時 全部
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是指子女或依法收養的養子女,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是姻親,
並不是這裏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子女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
權者,則可由其亡故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子女交由他人收養,則此處第二順位的父母是指養父母而非本生父母,也就是在法律上子
女交由他人收養後,除了血緣上不可分割的關係外,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再有繼承或法
定代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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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條說明來自信保德人壽
http://www.prulife.com.tw/page/services/s3-1.htm
沒有要打廣告,打入google"應繼分",第一個找到的網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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