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gso (海綿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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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健保局的想法
時間Mon Apr 28 12:30:1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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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當藥價差:
(一)藥商與醫療院所未誠實提供與藥品交易有關之折讓、贈品..等資料
,致使全民健保核算藥品支付價格時產生落差:
1、目前全民健保辦理藥價調查,為確認藥商與醫療院所申報資料之
正確性,僅能藉由藥商申報之甲調查資料,與醫療院所申報之醫
令資料作勾稽比對,若有異常情形再進行乙、丙調查。未來期經
由司法檢調單位之協助,解決此問題。
2、有關藥價調查申報藥品交易資料之具體內容,本署與法務部共同
於95年12月20日發布之新聞稿,明確定義如下:
藥品交易資料中,藥品銷售量及採購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
損再扣除退貨數量。藥品銷售金額及採購金額,應包含營業稅,
扣除退貨金額及屬交易條件之折讓單金額、指定捐贈、藥商提撥
管理費、藥商提撥研究費、藥商提撥補助醫師出國會議費用及其
他與藥品交易相關之附帶利益等折讓行為。
捐贈部分包含現金捐贈及實物捐贈,實物捐贈應換算為當次捐贈
之實際金額。若有多筆藥品交易之附帶利益相關事項,應以藥價
交易比例分攤方式計算。
看健保局及法務部的解釋
似乎對藥價差的看法是
"應該不能出現藥價差"
只是對於應付刑責有許多疑慮
支持存在藥價差是合理的版友
舉出一些法律條文出來支持你的論點吧?
不要再說一些實際上如何如何
法律如果認為不對就要修
不是擺著
然後說"哎呀,法律好爛唷,偏離現實面了"
都實行那麼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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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234.5
1F:推 monyan:講了這樣多,司法機關也不敢明文規定啥叫藥價差 04/28 13:41
2F:→ monyan:表示司法界對於這個定義還沒有共識,有沒說犯法 04/28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