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gso (海绵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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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健保局的想法
时间Mon Apr 28 12:30:1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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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药价差:
(一)药商与医疗院所未诚实提供与药品交易有关之折让、赠品..等资料
,致使全民健保核算药品支付价格时产生落差:
1、目前全民健保办理药价调查,为确认药商与医疗院所申报资料之
正确性,仅能藉由药商申报之甲调查资料,与医疗院所申报之医
令资料作勾稽比对,若有异常情形再进行乙、丙调查。未来期经
由司法检调单位之协助,解决此问题。
2、有关药价调查申报药品交易资料之具体内容,本署与法务部共同
於95年12月20日发布之新闻稿,明确定义如下:
药品交易资料中,药品销售量及采购量,应包含赠品量、药品耗
损再扣除退货数量。药品销售金额及采购金额,应包含营业税,
扣除退货金额及属交易条件之折让单金额、指定捐赠、药商提拨
管理费、药商提拨研究费、药商提拨补助医师出国会议费用及其
他与药品交易相关之附带利益等折让行为。
捐赠部分包含现金捐赠及实物捐赠,实物捐赠应换算为当次捐赠
之实际金额。若有多笔药品交易之附带利益相关事项,应以药价
交易比例分摊方式计算。
看健保局及法务部的解释
似乎对药价差的看法是
"应该不能出现药价差"
只是对於应付刑责有许多疑虑
支持存在药价差是合理的版友
举出一些法律条文出来支持你的论点吧?
不要再说一些实际上如何如何
法律如果认为不对就要修
不是摆着
然後说"哎呀,法律好烂唷,偏离现实面了"
都实行那麽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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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234.5
1F:推 monyan:讲了这样多,司法机关也不敢明文规定啥叫药价差 04/28 13:41
2F:→ monyan:表示司法界对於这个定义还没有共识,有没说犯法 04/28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