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otzu (少主)
看板Policy
標題航空城特別條例的爭議點
時間Wed Apr 23 02:51:06 2008
基本上航空城特別條例是立足在於成立一個行政法人
本人是以單純行政院下的一個100%公有公司來看待.
條例中也有特別強調不是行政機關
所以對採預算法,決算法及審計不適用
以及土地處理(絕大部分仍是國有土地, 機場沒處置權)
單純以公司法人觀點看,沒有違法的地方.
很多人對採購之類的批評,也就不太有根據.
第二是外勞的部分,其基本工資是不適用於勞基法
這純粹是以招商上的考量.擔心給外勞工資太低倒是多餘的,
其他國家也會請,其薪水會由市場決定.
擔心工作被搶也沒道理,高階一點的,本國比外國會多一些優勢
去大陸找一個工程師來台的費用也絕對比本國的高
第三是簽證,如果單純到特區,以落地簽是可行.
不明白爭議點
還有其他一些批評:
稅率方面,我看的沒錯的話,並不是空白支票讓人填的
其細項分得很清楚,空的是數字部分,要討論後再填上的
施行時,會有數字的(即使沒有,也是行政院擬定).
不太可能由公司法人自定,道理上說不通.
第24條,接管部分只是一個保護條款.沒有特別意義.
這個條例是要加強機場競爭力,
以公司法人方式是正確的,沒有任何監督上的問題
也一切均合法
其實在草稿很多地方,我們可以看到擬稿單位的用心.
外勞及簽證部分對機場競爭力應有加分效果
其實大家應該多想想,多提一些對機場競有正面幫助的辦法才對.
如果還是以監督防嫳的眼光去做,
在立院又加上本來的行政院一大堆圖章下,會有效率才神奇吧
也完全會失去改革成機場公司的原意.
另桃園機場有其獨特性,這些應該不適於高雄台中或外島,
但是如果當地政府真的可以提出類似或更好的草案,
只要對老百姓有利,要求政府去做都是合理
也可等桃園機場試行後,效果不錯,全國推廣
都是樂觀其成,
但現在卻是當地政府或立委什麼都沒做,
純粹在吵,很容易給人負面觀感.
比較起來,桃園縣政府的作為就不能不令人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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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5.56.218
※ 編輯: shaotzu 來自: 140.115.56.218 (04/23 02:59)
1F:推 Alexboo:你的第五行就錯了, 無償使用的部分才沒處分權 04/23 02:59
2F:→ Alexboo:等到桃園機場價購這些土地之後, 要怎麼搞都隨它 04/23 02:59
3F:推 Alexboo:第六行也錯, 一個公司法人有權力決定稅率? 最低薪? 規費? 04/23 03:03
4F:→ Alexboo:桃園機場需要這些權力幹嘛??? 04/23 03:05
5F:→ Alexboo:第二, 經濟日報有提到, 你要給特區內薪資權力, 如何能保證 04/23 03:06
6F:→ Alexboo:特區內薪資偏低的勞工不會逃脫到區外尋求更高的薪資? 04/23 03:06
7F:→ Alexboo:第三, 同樣是經濟日報提的, 當你落地簽的人數有十萬人的時 04/23 03:07
8F:→ Alexboo:候, 你怎麼管理這些人真的是要到特區內從事商業行為? 04/23 03:07
9F:推 Alexboo:最後 "以公司法人方式是正確的,沒有任何監督上的問題" 04/23 03:11
10F:→ Alexboo:上面的文章我相信你不是沒有看到, 而是去選擇相信行政院會 04/23 03:11
11F:→ Alexboo:好好監督, 再來, 擬稿用心?? 人事部分拿中正文化中心條例 04/23 03:12
12F:→ Alexboo:來抄算是多用心啊?? 要追捧桃園條例也不是這種方法吧. 04/23 03:12
13F:→ Alexboo:如果行政院會有一大堆圖章, 再加個立法院又是多困難的事? 04/23 03:13
14F:→ Alexboo:要行政法人化, 其用意就是要將行政機關冗長的程序簡化 04/23 03:14
15F:→ Alexboo:但是簡化的結果由誰決定好與壞, 對與錯? 居然不用經過立法 04/23 03:14
16F:→ Alexboo:院的審查, 那廢掉立法院吧, 不是為了效率就可以這樣亂搞 04/23 03:15
17F:→ Alexboo:也不是拿發展當做藉口無限上綱, 把立法院看成洪水猛獸 04/23 03:15
18F:→ shaotzu:沒有亂搞,一切均以政府出資或投資的公司法人方式. 04/23 08:30
19F:→ shaotzu:稅率部分我後面有說明,自行決定稅率並非事實.本國勞工是依 04/23 08:32
20F:→ shaotzu:勞基法,外勞部分,薪資不一定會偏低,是由市場決定.現在外勞 04/23 08:35
21F:→ shaotzu:有可能也是管理問題.我國對很多國家都有給落地簽.特區另給 04/23 08:38
22F:→ shaotzu:的,只要規定在特區內有效就行.抄其他合理條例,有什麼不對? 04/23 08:41
23F:→ shaotzu:沒有追捧桃園縣政府,他們比那些在吵著比較辦理的用心很多. 04/23 08:43
24F:→ shaotzu:對政府投資公司,有現有的監督管道,立委踼館事件就是一例. 04/23 08:49
25F:→ shaotzu:立院也不能因機場公司擴權. 04/23 08:53
26F:推 sartori:桃園縣府相較起來確實比較好 04/23 09:10
27F:→ sartori:但是行政法人本來就是從中央部會脫離而出 04/23 09:10
28F:→ sartori:不能逕予認定立法院擴權 04/23 09:11
29F:→ sartori:在相當程度上 若行政法人失去公益之目的 04/23 09:11
30F:→ sartori:也不能排除立法院將其條例廢止重納入政府體系之可能 04/23 09:12
31F:→ sartori:例如 健保局也是公司 但健保局可能被收編 04/23 09:12
32F:推 sartori:再則 行政法人豈可一邊掌握公權力 一邊脫離國會監督? 04/23 09:15
33F:推 shaka1aka:爭議點都是不用明白,不需明白的地方...囧> 04/23 11:55
34F:→ shaka1aka:用公家錢成立的單位,用公家權的單位,不受公家規則監督 04/23 11:56
35F:→ shaotzu:哪有不受監督的?就像中華電信,富邦金..國家有投資也監督. 04/23 13:18
36F:→ shaotzu:是政府投資的公司方式監督,而不是像現在是行政機構. 04/23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