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otzu (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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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航空城特别条例的争议点
时间Wed Apr 23 02:51:06 2008
基本上航空城特别条例是立足在於成立一个行政法人
本人是以单纯行政院下的一个100%公有公司来看待.
条例中也有特别强调不是行政机关
所以对采预算法,决算法及审计不适用
以及土地处理(绝大部分仍是国有土地, 机场没处置权)
单纯以公司法人观点看,没有违法的地方.
很多人对采购之类的批评,也就不太有根据.
第二是外劳的部分,其基本工资是不适用於劳基法
这纯粹是以招商上的考量.担心给外劳工资太低倒是多余的,
其他国家也会请,其薪水会由市场决定.
担心工作被抢也没道理,高阶一点的,本国比外国会多一些优势
去大陆找一个工程师来台的费用也绝对比本国的高
第三是签证,如果单纯到特区,以落地签是可行.
不明白争议点
还有其他一些批评:
税率方面,我看的没错的话,并不是空白支票让人填的
其细项分得很清楚,空的是数字部分,要讨论後再填上的
施行时,会有数字的(即使没有,也是行政院拟定).
不太可能由公司法人自定,道理上说不通.
第24条,接管部分只是一个保护条款.没有特别意义.
这个条例是要加强机场竞争力,
以公司法人方式是正确的,没有任何监督上的问题
也一切均合法
其实在草稿很多地方,我们可以看到拟稿单位的用心.
外劳及签证部分对机场竞争力应有加分效果
其实大家应该多想想,多提一些对机场竞有正面帮助的办法才对.
如果还是以监督防嫳的眼光去做,
在立院又加上本来的行政院一大堆图章下,会有效率才神奇吧
也完全会失去改革成机场公司的原意.
另桃园机场有其独特性,这些应该不适於高雄台中或外岛,
但是如果当地政府真的可以提出类似或更好的草案,
只要对老百姓有利,要求政府去做都是合理
也可等桃园机场试行後,效果不错,全国推广
都是乐观其成,
但现在却是当地政府或立委什麽都没做,
纯粹在吵,很容易给人负面观感.
比较起来,桃园县政府的作为就不能不令人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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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5.56.218
※ 编辑: shaotzu 来自: 140.115.56.218 (04/23 02:59)
1F:推 Alexboo:你的第五行就错了, 无偿使用的部分才没处分权 04/23 02:59
2F:→ Alexboo:等到桃园机场价购这些土地之後, 要怎麽搞都随它 04/23 02:59
3F:推 Alexboo:第六行也错, 一个公司法人有权力决定税率? 最低薪? 规费? 04/23 03:03
4F:→ Alexboo:桃园机场需要这些权力干嘛??? 04/23 03:05
5F:→ Alexboo:第二, 经济日报有提到, 你要给特区内薪资权力, 如何能保证 04/23 03:06
6F:→ Alexboo:特区内薪资偏低的劳工不会逃脱到区外寻求更高的薪资? 04/23 03:06
7F:→ Alexboo:第三, 同样是经济日报提的, 当你落地签的人数有十万人的时 04/23 03:07
8F:→ Alexboo:候, 你怎麽管理这些人真的是要到特区内从事商业行为? 04/23 03:07
9F:推 Alexboo:最後 "以公司法人方式是正确的,没有任何监督上的问题" 04/23 03:11
10F:→ Alexboo:上面的文章我相信你不是没有看到, 而是去选择相信行政院会 04/23 03:11
11F:→ Alexboo:好好监督, 再来, 拟稿用心?? 人事部分拿中正文化中心条例 04/23 03:12
12F:→ Alexboo:来抄算是多用心啊?? 要追捧桃园条例也不是这种方法吧. 04/23 03:12
13F:→ Alexboo:如果行政院会有一大堆图章, 再加个立法院又是多困难的事? 04/23 03:13
14F:→ Alexboo:要行政法人化, 其用意就是要将行政机关冗长的程序简化 04/23 03:14
15F:→ Alexboo:但是简化的结果由谁决定好与坏, 对与错? 居然不用经过立法 04/23 03:14
16F:→ Alexboo:院的审查, 那废掉立法院吧, 不是为了效率就可以这样乱搞 04/23 03:15
17F:→ Alexboo:也不是拿发展当做藉口无限上纲, 把立法院看成洪水猛兽 04/23 03:15
18F:→ shaotzu:没有乱搞,一切均以政府出资或投资的公司法人方式. 04/23 08:30
19F:→ shaotzu:税率部分我後面有说明,自行决定税率并非事实.本国劳工是依 04/23 08:32
20F:→ shaotzu:劳基法,外劳部分,薪资不一定会偏低,是由市场决定.现在外劳 04/23 08:35
21F:→ shaotzu:有可能也是管理问题.我国对很多国家都有给落地签.特区另给 04/23 08:38
22F:→ shaotzu:的,只要规定在特区内有效就行.抄其他合理条例,有什麽不对? 04/23 08:41
23F:→ shaotzu:没有追捧桃园县政府,他们比那些在吵着比较办理的用心很多. 04/23 08:43
24F:→ shaotzu:对政府投资公司,有现有的监督管道,立委踼馆事件就是一例. 04/23 08:49
25F:→ shaotzu:立院也不能因机场公司扩权. 04/23 08:53
26F:推 sartori:桃园县府相较起来确实比较好 04/23 09:10
27F:→ sartori:但是行政法人本来就是从中央部会脱离而出 04/23 09:10
28F:→ sartori:不能迳予认定立法院扩权 04/23 09:11
29F:→ sartori:在相当程度上 若行政法人失去公益之目的 04/23 09:11
30F:→ sartori:也不能排除立法院将其条例废止重纳入政府体系之可能 04/23 09:12
31F:→ sartori:例如 健保局也是公司 但健保局可能被收编 04/23 09:12
32F:推 sartori:再则 行政法人岂可一边掌握公权力 一边脱离国会监督? 04/23 09:15
33F:推 shaka1aka:争议点都是不用明白,不需明白的地方...囧> 04/23 11:55
34F:→ shaka1aka:用公家钱成立的单位,用公家权的单位,不受公家规则监督 04/23 11:56
35F:→ shaotzu:哪有不受监督的?就像中华电信,富邦金..国家有投资也监督. 04/23 13:18
36F:→ shaotzu:是政府投资的公司方式监督,而不是像现在是行政机构. 04/23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