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ku7777 (z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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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桃園航空城條例草案
時間Sun Apr 20 11:21:38 2008
第一條,它指明了機場特區的經營範圍,包山包海是最好的形容詞,
機場特區不只是機場業務,還可以包括自由貿易港區,經濟園區,以及行政院核准的項目
因為它的野心這麼大,野心大沒什麼不好,但做事不漂亮就很糟糕了,
第三十八條,說明機場特區的範圍.
本條例施行後,本機場得視實際需要擬具機場特區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
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呈監督機關核定為桃園國際機場
特區(以下簡稱「機場特區」)。機場特區之範圍不限於原桃園國際機場航空站
之管制區域範圍。
這一條的問題是,它的包括範圍太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這可以
泛指台灣的任一角落都可以,如果只指桃園縣,那可以單指桃園縣,或是所在地縣政府,
就可以了,
這是因為機場特區,需要大量額外的土地,做它的經濟園區
39條說明公私立機關都可以加入機場特區,
另外38條,39條的縣市政府與財政部都只有徵詢的權利,核定權是行政院
第40條為機場特區把台灣大大小小的科學園區,經濟園區的併入開了一扇門
41條,機場特區會協調都市計劃非都市計劃的變更
第42條
機場特區土地之取得,其原屬其他機關管理者,本機場得申請撥用;原屬私有者,
得予徵收,並按市價補償之。
問題出在"得"字
第43條講要如何徵收私人土地
第44條
機場特區內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
,得予適當減免。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本機場擬定,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公私立機關加入機場特區後,只要被認定是供機場特區直接使用(理論上他們都是有提
出營運計劃加入的,當然是直接使用)直可以依機場特區協議的優惠稅率
第45條
機場特區內之私有土地,除經本機場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
民事執行之標的。
咦? 理論上特區內的土地都不是機場特區的嘛,就算有私人土地,也應該納入特區的
營運計劃之中,講了那麼多,從38條劃定特區開始,劃進特區的土地,機場法人未必
馬上徵收,45條禁止土地所有人買賣,收租獲利,抵押貸款的權利,
所以42條才能講一句 "按市價補償之" 土地被禁止流動,當然不能炒作,地價只好
降到底,
如果機場特區是用到那徵到那也就算了,
問題是,從一開始它的經營標的,與經營範圍,特區範圍,都有很大的自由性,
操作的自由性也很大,
特區內的私人土地,可由機場特區徵收,也能給私人機關經特區同意價購,
土地所有人沒有不動產的收益,就算賭氣不賣,特區也能辦理徵收,真是吃人夠夠,
私人機關經特區同意價購後,便可執行開發案,土地便宜,自然成本便宜,
大開方便之門
簡單講,被機場特區包括之後的土地,特區只需統合開發營運計劃,
其餘的土地價購,開發,建設,都可以交給配合的財團來搞,
財團有42條 44條 45條護身,買地皮的成本極度便宜,且之後特區還會協助
變更都市計劃,萬事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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