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ku7777 (z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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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桃园航空城条例草案
时间Sun Apr 20 11:21:38 2008
第一条,它指明了机场特区的经营范围,包山包海是最好的形容词,
机场特区不只是机场业务,还可以包括自由贸易港区,经济园区,以及行政院核准的项目
因为它的野心这麽大,野心大没什麽不好,但做事不漂亮就很糟糕了,
第三十八条,说明机场特区的范围.
本条例施行後,本机场得视实际需要拟具机场特区之可行性规划报告及营运计画书,
徵询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财政部之意见,呈监督机关核定为桃园国际机场
特区(以下简称「机场特区」)。机场特区之范围不限於原桃园国际机场航空站
之管制区域范围。
这一条的问题是,它的包括范围太大,"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这可以
泛指台湾的任一角落都可以,如果只指桃园县,那可以单指桃园县,或是所在地县政府,
就可以了,
这是因为机场特区,需要大量额外的土地,做它的经济园区
39条说明公私立机关都可以加入机场特区,
另外38条,39条的县市政府与财政部都只有徵询的权利,核定权是行政院
第40条为机场特区把台湾大大小小的科学园区,经济园区的并入开了一扇门
41条,机场特区会协调都市计划非都市计划的变更
第42条
机场特区土地之取得,其原属其他机关管理者,本机场得申请拨用;原属私有者,
得予徵收,并按市价补偿之。
问题出在"得"字
第43条讲要如何徵收私人土地
第44条
机场特区内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动产应课徵之地价税、房屋税及取得时应课徵之契税
,得予适当减免。前项减免之标准,由财政部会商本机场拟定,报请监督机关核定。
公私立机关加入机场特区後,只要被认定是供机场特区直接使用(理论上他们都是有提
出营运计划加入的,当然是直接使用)直可以依机场特区协议的优惠税率
第45条
机场特区内之私有土地,除经本机场同意外,不得转让、出租、设定负担或为
民事执行之标的。
咦? 理论上特区内的土地都不是机场特区的嘛,就算有私人土地,也应该纳入特区的
营运计划之中,讲了那麽多,从38条划定特区开始,划进特区的土地,机场法人未必
马上徵收,45条禁止土地所有人买卖,收租获利,抵押贷款的权利,
所以42条才能讲一句 "按市价补偿之" 土地被禁止流动,当然不能炒作,地价只好
降到底,
如果机场特区是用到那徵到那也就算了,
问题是,从一开始它的经营标的,与经营范围,特区范围,都有很大的自由性,
操作的自由性也很大,
特区内的私人土地,可由机场特区徵收,也能给私人机关经特区同意价购,
土地所有人没有不动产的收益,就算赌气不卖,特区也能办理徵收,真是吃人够够,
私人机关经特区同意价购後,便可执行开发案,土地便宜,自然成本便宜,
大开方便之门
简单讲,被机场特区包括之後的土地,特区只需统合开发营运计划,
其余的土地价购,开发,建设,都可以交给配合的财团来搞,
财团有42条 44条 45条护身,买地皮的成本极度便宜,且之後特区还会协助
变更都市计划,万事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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