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890 (a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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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重申有關菲律賓大學學歷認可事宜
時間Mon Apr 9 21:41:03 2007
△重申有關菲律賓大學學歷認可事宜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台(九○)高(二)字第九○一○二五七三號
主 旨:重申本部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三四二二○號函有關菲律
賓大學
學歷認可事宜,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部辦理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認證時,當事人學歷獲本部承認之前提要件係其就讀
之國外大學為本部國外大學「參考名冊」或參考名單中所列,如無參考名冊或參考名單,
則以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此要件通用於所有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之人。
二、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之前,菲律賓地區係本部未建立國外大學參考名冊或參考名
單之地區,就該等學歷為查證認定時,若當事人取得之菲律賓大學學歷符合本部「國外學
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所訂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即可就其
相關文件加以查證認定其國外學歷。
三、菲律賓教育部登記認可之大學院校超過一千三百多所,水準並參差不齊。為維持
我國教育體制及水準,本部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台(八七)高(二)字第八七○五九一二六號
函係根據駐菲代表處之建議直接將菲律賓國立大學、聖湯瑪士大學、馬尼拉安德雷爾大學
及德拉沙大學等四所大學視為本部認可之校院,如當事人持該四所大學學歷申請辦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甄審或敘薪,逕由受理使用該國外學歷之機關自行就當事人之相關
學歷證件辦理查證認定,而毋須辦理論文審查或甄試;其餘學校之學歷則須由主管機關辦
理論文、著作審查或甄試後始予採認。
四、本部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三四二二○號函係釋示:
在前開函示之前,亦即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之前取得且經本部及駐菲代表處查證認定,合
乎採認規定在案之國立菲律賓師範大學學歷,不受該四所認可名單之限制。但八十七年六
月十二日之後取得之國立菲律賓師範大學學歷仍須由主管機關辦理論文、著作審查或甄試
後始予採認。該函示並非增訂菲律賓地區之大學「參考名冊」。
部 長 曾 長 朗
原文網址: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SECRETARY/EDU0835001/history-publicnews/90/9008/017.htm
縮網址:
http://tinyurl.com/2stbfv
菲律賓大專院校參考名冊(2006.04.24 update)
連結網址: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BICER/EDU4146001/c23/booklists/Philippines/95Philippines_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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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38cg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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