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890 (a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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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重申有关菲律宾大学学历认可事宜
时间Mon Apr 9 21:41:03 2007
△重申有关菲律宾大学学历认可事宜
教育部函
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台(九○)高(二)字第九○一○二五七三号
主 旨:重申本部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三四二二○号函有关菲律
宾大学
学历认可事宜,请 查照。
说 明:
一、本部办理国外大学以上学历认证时,当事人学历获本部承认之前提要件系其就读
之国外大学为本部国外大学「参考名册」或参考名单中所列,如无参考名册或参考名单,
则以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或专业团体认可,此要件通用於所有持国外大学以上学历之人。
二、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之前,菲律宾地区系本部未建立国外大学参考名册或参考名
单之地区,就该等学历为查证认定时,若当事人取得之菲律宾大学学历符合本部「国外学
历查证认定作业要点」第八点第一项第四款所订为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认可者,即可就其
相关文件加以查证认定其国外学历。
三、菲律宾教育部登记认可之大学院校超过一千三百多所,水准并参差不齐。为维持
我国教育体制及水准,本部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台(八七)高(二)字第八七○五九一二六号
函系根据驻菲代表处之建议直接将菲律宾国立大学、圣汤玛士大学、马尼拉安德雷尔大学
及德拉沙大学等四所大学视为本部认可之校院,如当事人持该四所大学学历申请办理高级
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甄审或叙薪,迳由受理使用该国外学历之机关自行就当事人之相关
学历证件办理查证认定,而毋须办理论文审查或甄试;其余学校之学历则须由主管机关办
理论文、着作审查或甄试後始予采认。
四、本部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三四二二○号函系释示:
在前开函示之前,亦即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之前取得且经本部及驻菲代表处查证认定,合
乎采认规定在案之国立菲律宾师范大学学历,不受该四所认可名单之限制。但八十七年六
月十二日之後取得之国立菲律宾师范大学学历仍须由主管机关办理论文、着作审查或甄试
後始予采认。该函示并非增订菲律宾地区之大学「参考名册」。
部 长 曾 长 朗
原文网址: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SECRETARY/EDU0835001/history-publicnews/90/9008/017.htm
缩网址:
http://tinyurl.com/2stbfv
菲律宾大专院校参考名册(2006.04.24 update)
连结网址: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BICER/EDU4146001/c23/booklists/Philippines/95Philippines_index.htm
缩网址:
http://tinyurl.com/38cg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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