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mo (milk m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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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附表3 動物保護法條文節錄
時間Thu Dec 7 16:36:35 2006
附表3動物保護法節錄條文
第二章第五條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二章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
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者。
第六章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
、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
主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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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確實詳讀條款並瞭解契約內容,如有違約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飼主簽章: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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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宇宙奇觀繪伊齋壁,
收古今絕藝置我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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