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mo (milk m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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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附表3 动物保护法条文节录
时间Thu Dec 7 16:36:35 2006
附表3动物保护法节录条文
第二章第五条
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第二章第十二条
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收容於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
场所,经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无人认领、认养或无适当之处置
者。
第六章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所饲养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
、虐待或伤害者。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者。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者。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得迳行没入饲
主之动物︰
一、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之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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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确实详读条款并了解契约内容,如有违约情事,愿负法律责任。
饲主签章: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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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宇宙奇观绘伊斋壁,
收古今绝艺置我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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