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ICKYKID (崔基基)
看板People_Pot
標題Re: [悶鍋] 有點複雜的心情
時間Sat Feb 3 15:04:56 2007
※ 引述《chiamin116 (阿民)》之銘言:
: 標題: [悶鍋] 有點複雜的心情
: 時間: Fri Feb 2 23:24:28 2007
:
: 當然是跟大炳有關...
: 老實說~~我跟很多版眾一樣不喜歡他(可是我也不討厭他啦)
: 可是
: 看到他承認從半年前開始吸毒時...
: 我愣住了
:
(恕刪)
1
如果大柄真的是從半年前就開始使用毒品,
那麼至少他半年來沒有因為毒品而傷害他人,
自己享樂,而未傷害他人,就這點來說,我不覺得使用毒品是那麼壞的事。
如果上癮,擾亂了自己的日常生活,那麼他是自己需要治療,
不需要因此被視為「罪人」。
如果使用毒品的人因為毒品的關係傷害他人,比如搶劫、偷竊....等等,
那麼他犯罪是因為搶劫、偷竊....而不是因為毒品,
我們頂多可以說毒品或許是他犯罪的因素之一,
但這個因素本身不該被定罪。
就像是,有人由於篤信某宗教而聽信教主之言做出違法之事,
我們不能禁絕該宗教,視信仰該宗教為犯罪,
頂多只能說他們過於迷信。
就像是,有人由於崇拜某偶像歌手,而為了買演唱會門票而去偷錢,
我們不能禁止崇拜偶像歌手,把聽他的演唱會當成犯罪,
頂多只能說粉絲們太過狂熱。
迷信或狂熱,都是個人或特定團體的選擇,選擇讓自己得到樂趣途徑之一,
有的人可以節制,有的人某些時刻可以,
有的人失去控制。
失去控制的人需要的是幫助,而不是汙名與罪名。
2
當然,大柄在法律上還是有罪的,但法律本身也是可以爭議的。
如果只因為法律上有罪我們就認定他有罪,人民的觀念被法律牽著走,
那法律也不用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修改了,一法通用萬年。
台灣的反毒政策一直成效不高,而且吸毒者還越來越多,
大家「習慣性地」把使用毒品者把為「毒蟲」,汙名化並罪名化他們,
這種「借法律之名來道德化地看待」吸毒者,對改善台灣使用毒品的狀況,有何幫助?
使用毒品的人沒有因為大家唾棄他們,「不給他們機會」而減少,反而越來越多。
這其中相關的法律條文與公共衛生政策,
難道不需要我們冷靜地分析與反省?
3
我自己愛看大悶鍋,也很欣賞大柄,
或者大柄的模仿功力比不上其他人,但他畢竟是有才華的人。
我不會因為他某些或許並不符合社會期待的言行就唾棄他。
大柄過去的「正面形象」,以及他現在因吸毒而造成的「負面形象」,
都是媒體與社會期待交互作用建構出來的,是會騙人的,
每個人總有他脆弱的一面,不被他人知曉與理解的一面,
藝人也是如此。
我向來不相信「藝人必須當社會表率」這套,
因為大家越是這樣要求藝人,藝人就會越「假」,
越需要建構一些「正面形象」來自我標榜:「我很乖,我不離經判道。」
國外還會有一些因離經判道的「負面形象」反而加分的偶像,
比如NBA籃球員小蟲羅德曼。
但台灣缺乏這種偶像,或說沒有這種偶像生存的空間,
或許正是台灣人給公眾人物太重的道德壓力,
而台灣社會並沒有因此而比國外更道德。
大家愛看大悶鍋,不也是因為這個節目喜愛翻玩、反諷公眾人物的各種正反形象,
藉此揭露「形象」的虛構性質嗎?
如此,因為陷入了大柄的「形象」問題而批判他,
無論是感慨他破壞了過去的「正面形象」,或說為人們示範「負面形象」,
這些對大柄的質疑不是反而落入大悶鍋向來喜愛諷刺的「形象陷阱」裡??
4
無論是庹宗康、蕭淑慎、澎恰恰、大柄、胡瓜,
無論他們犯了什麼錯,法律上有什麼罪,
我看待他們的態度不會改變太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151.114
1F:推 orion:胡瓜是涉嫌詐賭耶? 02/03 15:08
2F:→ orion:而且台灣刑法早改了,第一次吸毒視為病人,只需要勒戒 02/03 15:08
3F:→ orion:叛逆也是一種形象沒錯,不過也要有界線,就是不能違法 02/03 15:12
4F:→ orion:蕭淑慎就是吸毒吸到整個人都快毀了,藝人能不借鑑嗎 02/03 15:13
5F:推 smaljohn:推一下 02/03 15:29
6F:推 tencren:借鑑??可是目前就我所看,只是打落水狗,借鑑的意思沒看到 02/03 15:39
7F:推 tencren:推薦這篇文章 02/03 15:42
8F:→ orion:我的意思是大炳要借鑑啦!不過現在說當然是晚了 02/03 18:18
9F:→ orion:希望以後還可以看到謝長停~~我覺得是他扮最好的角色 02/03 18:19
10F:推 tencren:唉...也是呀>"< 02/03 19:21
11F:→ stockjobber:文章拉拉雜雜說了一大堆,看似有理,實則不然。是不是 02/03 20:11
12F:→ stockjobber:犯罪,依不同的國家對犯罪的輕重緩急的定義而有所不同 02/03 20:12
13F:→ stockjobber:比如在美國,很多在台灣或者中國大陸看來屬于一般的違 02/03 20:13
14F:→ stockjobber:法行為,他們也入罪化(因此他們的犯罪率比較高) 02/03 20:14
15F:→ stockjobber:但是,即便不是(或不應該是)犯罪,几遍是一般的違法 02/03 20:15
16F:→ stockjobber:行為,比如吸毒,也是應當為道德所唾棄的。 02/03 20:16
17F:→ stockjobber:吸毒的社會危害性甚巨,在此不詳談。來談談人格分裂的 02/03 20:17
18F:→ stockjobber:問題。在最近的一期校園歌喉戰中,他有唱李泉的『走鋼 02/03 20:18
19F:→ stockjobber:索的人』,然后小松老師贊他唱的好,并且調侃說我們藝 02/03 20:19
20F:→ stockjobber:人可不要若大麻煩哦,他信誓旦旦的保証說不會不會。對 02/03 20:25
21F:→ stockjobber:比一下前后的表現,我對他比較的沒有好感。藝人應不應 02/03 20:26
22F:→ stockjobber:該承擔社會責任是一回事,可實際上他們确實在社會上起 02/03 20:27
23F:→ stockjobber:到了很大的表率作用,因此大眾當然希望這种作用的正面 02/03 20:27
24F:→ stockjobber:效應多一些,負面效應少一些。這也是藝人的代价。 02/03 20:28
25F:→ stockjobber:我覺得有种受騙的感覺。只是以后可以不用忍受拳頭了。 02/03 20:31
26F:推 lavenderess:吞拳頭也不是他願意的啊~"~還不是一堆人起哄 02/03 23:17
27F:推 Kiana:我要大推這篇 02/04 01:02
28F:推 xxxxcat:那如果酒醉開車又超速...是不是沒出車禍就不算罪人呢 02/04 01:22
29F:噓 bursthead:推樓上 02/04 01:31
30F:→ emmat:你的說法似是而非了,還有我想大柄跟你想法一樣,並不真的認錯 02/04 13:22
31F:噓 gbcboy2002:照你這說法那乾脆大家都來吸毒好啦 反正不是錯嘛 02/04 16:12
32F:→ gbcboy2002:吸毒不是嚼口香糖 不要講的那麼輕鬆 02/04 16:22
33F:→ justmaker:你把法律想簡單了.... 02/05 00:11
34F:→ justmaker:有沒有犯法 並不是依照有沒有實際傷害到別人來規範 02/05 00:12
35F:→ justmaker:有空多看些法學常識的書吧 02/05 00:12
36F:→ justmaker:如果都要等傷害發生才來定罪 祇是徒增受害者而已 02/05 00:13
37F:噓 megalord:你拿這套說法去跟抓你不戴安全帽的警察灣看看,看他會不會 02/05 01:40
38F:→ megalord:不開你單 02/05 01:40
39F:噓 peterpark:似是而非 02/05 10:52
40F:噓 mauvais:我也想噓一下 02/05 11:03
41F:噓 Nicole5457:噓+1 02/05 11:31
42F:噓 austinhhh:先噓再說 02/05 14:56
43F:噓 kkillme: 02/05 22:07
44F:噓 roverchi:所以濫用藥物沒罪?全國都去吸毒了...國家不完蛋了...... 02/06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