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es13 (juso)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台灣專利讓與,過去侵權行為
時間Wed Jan 19 17:11:57 2022
※ 引述《fermion (fermion)》之銘言:
: 請問各位前輩,台灣專利的專利權在前手轉讓給後手之後,轉讓前的第三方侵權行為所構
: 成的損害賠償,依據台灣法規,應該是歸前手還是後手? 感謝!!
https://kknews.cc/zh-tw/society/6arq5vm.html
如上,大陸人整理的資料,雖然指的是大陸專利法及大陸民法的情況,
但是臺灣的情況說不定也可供參考。
情形一、轉讓人和受讓人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受讓人無權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提起
訴訟
情形二、轉讓人和受讓人在轉讓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則受讓人有權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提
起訴訟
情形三、轉讓合同中無約定,但經補充約定或聲明,受讓人對專利轉讓前的侵權行為具有
訴權,且可使用轉讓前的轉讓人獲取的證據
情形四、在訴訟審理期間發生專利轉讓,受讓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繼受轉讓人的訴訟主體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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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229.1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atent/M.1642583522.A.A8D.html
1F:噓 versusvic: 哪國專利法叫大陸專利法? 01/19 18:31
※ 編輯: ides13 (114.32.229.151 臺灣), 01/19/2022 20:36:58
2F:推 dakkk: 我個人是認為 專利權轉移後前者就不符合登記對抗的效力 01/19 21:59
3F:→ dakkk: 而且讓與若無明定 應該是自始讓與吧 自專利權有效時讓與 01/19 22:00
4F:推 deathcustom: 登記對抗制的第三人指的不是這個 01/20 06:55
5F:→ deathcustom: 是「一物多賣/同時租賣」的態樣 01/20 06:56
6F:推 dakkk: 對抗是多寫的 不好意思 01/20 07:26
7F:推 gofunfull: 推 01/20 21:48
8F:推 forcomet: 這感覺像是美國專利授權的範圍 01/22 21:47
9F:→ forcomet: 不可能自始讓與,民事的權利移轉而已 01/22 21:48
10F:→ saltlake: 自始讓與 <- 那原權利人之前向他人收的專利金,原權利人 02/07 13:32
11F:→ saltlake: 也一併要轉交給受讓人,因為「自始」轉讓? 02/07 13:33
12F:推 deathcustom: 有載明的話可以,因為等於已經計算過該部分的損益 02/07 14:43
13F:→ deathcustom: 默示的話是不行的 02/07 14:44
14F:推 dakkk: 一併算進交易價格裡面呀 這樣比較順吧 02/07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