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k (SANKK)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有關台灣專利法第26-2的審查意見
時間Fri Feb 7 10:13:49 2020
本案請求項1中「A元件」為本發明之重要元件,經查相關記載於本案說明書[0010]、
[0038]段,但未記載其元件結構及如何產生功效。
本發明所屬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合理預測或延伸至本項「A元件」未有任何界定
之範圍,本項發明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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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客戶的前案,實際上,這個前案的結構,就是「「A元件」..............
[0038]說明書內就超省略的講了「A元件」的動作解(遮臉)。
換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好了:
假設「A元件」是電解槽,將液體電解產生X氣體與Y氣體;
帶入審查意見:
未記載電解槽元件結構及如何產生功效。
當初就是怕被自己的前案結構被引用組合不具進步性,所以,才模糊帶過,這要怎麼解
決?
要鞭請小力一點(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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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33.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atent/M.1581041632.A.BAC.html
1F:推 dakkk: 就說A元件是本領域通常知識者已知的元件不用特別說明 並且 02/07 10:39
2F:→ dakkk: 附連結給他 02/07 10:39
wiki資料這類的東西,放在申復理由書中,給審查委員看嗎?
※ 編輯: sank (220.136.33.113 臺灣), 02/07/2020 10:53:41
3F:推 PowerWave: 若真為很普遍的通常知識 也可以未附證據 單純在申復中 02/07 11:19
4F:→ PowerWave: 聲明為通常知識 02/07 11:19
5F:→ PowerWave: 有時候審查委員只是想要得到一個書面說法才發這個審查 02/07 11:20
6F:→ PowerWave: 意見的 02/07 11:20
7F:推 piglauhk: 美案的話就是2111.01 吵該名詞有顯然意思(plain meaning 02/07 11:21
8F:→ piglauhk: ) 不用再定義 台灣應該也是一樣的打法… 02/07 11:21
9F:推 PowerWave: 不過你的個案看起來似乎只有揭露A元件的名稱 技術內容 02/07 11:24
10F:→ PowerWave: 都沒有 這就蠻危險的 02/07 11:24
11F:→ PowerWave: 把前案號碼附上 看看能不能凹成通常知識了 02/07 11:26
12F:推 jerico: 怕AAPA,就把他小心的寫在實施例本體就好了。 02/07 11:59
13F:噓 forman: 沒救了<改申請新型吧 02/08 01:42
14F:→ zarg1043: 說是公知常識可以依需求組合使用並合理預期效果就好啦 02/08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