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thcustom (Full House)
看板Patent
標題Re: [閒聊] 均等與置換
時間Wed Nov 8 14:19:23 2017
※ 引述《alicg (四月雪)》之銘言:
: 推 deathcustom: 你怎麼知道乙的均等範圍不及於abc1? 11/08 13:11
: → deathcustom: 題外話,當初title應該修一下,要不然不知道狀況的人 11/08 13:12
: → deathcustom: 進到專利板還以為為了誰是全國十大還討論這麼久XDDD 11/08 13:12
: 推 vicissitudes: 你要例子??侵權判斷要點 43頁例1 11/08 13:46
: → vicissitudes: 把鋼質材料當 c1 鋁合金材料當 c2 11/08 13:47
: → vicissitudes: 你要反過來也可以 反正兩者均等 11/08 13:48
: 所以台灣真的可以這樣告還告贏?
: 就是後申請案可以告先申請案,反正兩者均等。
: 那請問一下有無有案例或判決?案號?
: 不限於擬制喪失新穎性好了,新穎性或進步性都可以。
: 只要是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告贏的,煩請提供。
1. 專23/專31
現在的專23與專31有態樣(4)可以讓後申請案被無效
2. 專22(1)/(2)
後申請案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的話,在法院中會出現有效性的辯論,
然後至少在該民訴案件中無效,而且可以被舉發
上面在討論的就是
假如沒有態樣(4)的話,到底會發生甚麼問題
結果1:
甲專利與乙專利都有效也都可以主張均等
甲表示:WTF???
結果2:
為了解決結果1的問題,做了以下規定
甲專利與乙專利都有效,但是乙專利要去告甲實施的話不可以主張均等論
此時
丁未獲授權實施均等的ABC3的狀況下,甲乙都能告丁
好,你解決了甲的困境,但是丁要被剝兩次皮
GG
結果3:
為了解決結果2的問題,做了以下規定
甲專利與乙專利都有效,但是乙專利不可以主張均等論
此時
丁未獲授權實施均等的ABC3的狀況下,只有甲能告丁
乙的範圍只限於ABC2
你解決了甲跟丁的問題,但是乙會不爽,因為即使他已經在說明書
寫下了C2例如可以用具有XXX功能之其他物C1, C3取代,他也不能主張均等
以後乙只能主張ABC2這樣的東西
乙感覺受害
GG
結果4:
為了解決結果3的問題,法院只好判定
只有甲專利有效,而乙專利應該被無效
不好意思,請問學說或法律依據在哪裡(?)
為了達成這個結果4,創立的學說大概與態樣(4)不會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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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67.242.6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atent/M.1510121966.A.EF5.html
※ 編輯: deathcustom (203.67.242.64), 11/08/2017 14:23:27
1F:推 forcomet: 某個角度來看,cripsr會有這種可能結果 11/08 16:32
2F:→ deathcustom: CRISPR(?) 11/08 16:37
3F:→ deathcustom: 在美國這麼高費用的狀況下,我猜雙方最後會settle 11/08 16:40
4F:→ deathcustom: 但是反過來說settle就是後申請者的勝利惹~"~ 11/08 16:41
5F:→ deathcustom: 另外,從審查基準修正歷史來看,在擬制喪失新穎性中 11/08 17:22
6F:→ deathcustom: "相較於新穎性"更包括(4)其實應是考量了在擬制中 11/08 17:23
7F:→ deathcustom: 移除所會造成的混亂與不確定性,才特地在擬制中保留 11/08 17:24
8F:→ deathcustom: 因為舊版(2004/2009)是新穎性->(1)~(4),擬制沒有額 11/08 17:25
9F:→ deathcustom: 外規定,而後來修正把新穎性修為(1)~(3),所以才特別 11/08 17:25
10F:→ deathcustom: 指出「擬制喪失新穎性...更包括(4)」 11/08 17:25
11F:→ ipme: 然後呢?(4)的置換,有加入或沒加入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判斷是 11/08 20:28
12F:→ ipme: 又怎樣?你卻又要用來打均等,你又說無效乙需要有(4)的基礎 11/08 20:28
13F:→ ipme: ,但你講的是均等例子。你弄混的置換跟均等,v大d大早都指 11/08 20:28
14F:→ ipme: 明了。你還在擾這圈子,這是鬼打牆嗎? 11/08 20:28
15F:→ deathcustom: 1. 直接置換與均等不完全等價,但是有機會找到等價的 11/08 20:41
16F:→ deathcustom: 2. 只討論直接置換在上面case舉例上會有困難 11/08 20:41
17F:→ deathcustom: 3. 所以找一個「均等」(並假設可直接置換) 11/08 20:42
18F:→ deathcustom: 然後就可以找出「會有情況導致出問題」,這個過程只 11/08 20:42
19F:→ deathcustom: 是一般工程上用來作驗證的基本方法-給定一個邊界值 11/08 20:43
20F:→ deathcustom: 如果邊界值會出問題,那就表示系統會出問題 11/08 20:44
21F:→ deathcustom: WFR要三要見實質相等,而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可置換是 11/08 20:45
22F:→ deathcustom: 功效要相等,你討論均等論的時候應該不會認為功效不 11/08 20:50
23F:→ deathcustom: 同可以均等吧@@? 11/08 20:50
24F:→ ipme: 你開心就好了 我覺得你都這麼棒了,見解真的也很獨到, 11/08 21:04
25F:→ ipme: 怎還寫信問我要怎麼來美國發展? 11/08 21:04
26F:→ deathcustom: 1. 您是去美國發展的前輩,請教前輩是當然的 11/08 21:07
27F:→ deathcustom: 2. 對於您的回信指教我也銘感五內 11/08 21:07
28F:→ deathcustom: 3. 我沒有認為自己很棒,我在陳述上一定也有疏漏的 11/08 21:08
29F:→ deathcustom: 所以我也同意直接置換不會完全等價於均等 11/08 21:08
30F:→ deathcustom: 僅以這樣簡化的論述來論證如果不加(4)會造成的問題 11/08 21:10
31F:→ deathcustom: 要不然真的要弄一個完全嚴謹的報告,那個是 11/08 21:11
32F:→ deathcustom: "REPORT OF THE TEGERNSEE EXPERTS GROUP TREATMENT 11/08 21:12
33F:→ deathcustom: OF CONFLICTING APPLICATIONS," Munich, 24 Sep., 11/08 21:12
34F:→ deathcustom: 2012,那是集合一堆專家才作的出來的~"~ 11/08 21:13
35F:→ deathcustom: 而如果我的論證有大瑕疵,那請告訴我其他支持(4)存在 11/08 21:14
36F:→ deathcustom: 的理由,或是請告訴我為甚麼(4)不該存在,他會造成 11/08 21:14
37F:→ deathcustom: 甚麼問題~"~ 11/08 21:14
38F:→ ipme: 雖然你衍申出很多問題,但我認為他們早都回答你了,精神 11/08 21:35
39F:→ ipme: 也點出來了,看有沒有更佛心的要一一詳答你.還有一點是 11/08 21:35
40F:→ ipme: 我自己的的歷程.我自己進專利局前已經是專利代理人了, 11/08 21:35
41F:→ ipme: 但是進了之後才知道法規不是只有考試那樣. 11/08 21:36
42F:→ ipme: 不要覺得自己通過考試等於精通法條、精通基準. 11/08 21:36
43F:→ ipme: 我相信台灣的環境也是這樣.有機會要多聽官方自己內部 11/08 21:36
44F:→ ipme: 的教育訓練.或者官方的講師在外授課或宣導就多去聽聽 11/08 21:36
45F:→ deathcustom: 感謝您的指教m(_ _)m 內部教育訓練可能沒門路,外部 11/08 21:41
46F:→ deathcustom: 的自然在不妨礙工作的前提下會盡量參加~"~ 11/08 21:42
47F:→ nsr99: 推i大,深有同感! 11/08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