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thcustom (Full House)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均等与置换
时间Wed Nov 8 14:19:23 2017
※ 引述《alicg (四月雪)》之铭言:
: 推 deathcustom: 你怎麽知道乙的均等范围不及於abc1? 11/08 13:11
: → deathcustom: 题外话,当初title应该修一下,要不然不知道状况的人 11/08 13:12
: → deathcustom: 进到专利板还以为为了谁是全国十大还讨论这麽久XDDD 11/08 13:12
: 推 vicissitudes: 你要例子??侵权判断要点 43页例1 11/08 13:46
: → vicissitudes: 把钢质材料当 c1 铝合金材料当 c2 11/08 13:47
: → vicissitudes: 你要反过来也可以 反正两者均等 11/08 13:48
: 所以台湾真的可以这样告还告赢?
: 就是後申请案可以告先申请案,反正两者均等。
: 那请问一下有无有案例或判决?案号?
: 不限於拟制丧失新颖性好了,新颖性或进步性都可以。
: 只要是後申请案告先申请案告赢的,烦请提供。
1. 专23/专31
现在的专23与专31有态样(4)可以让後申请案被无效
2. 专22(1)/(2)
後申请案不具新颖性/进步性的话,在法院中会出现有效性的辩论,
然後至少在该民诉案件中无效,而且可以被举发
上面在讨论的就是
假如没有态样(4)的话,到底会发生甚麽问题
结果1:
甲专利与乙专利都有效也都可以主张均等
甲表示:WTF???
结果2:
为了解决结果1的问题,做了以下规定
甲专利与乙专利都有效,但是乙专利要去告甲实施的话不可以主张均等论
此时
丁未获授权实施均等的ABC3的状况下,甲乙都能告丁
好,你解决了甲的困境,但是丁要被剥两次皮
GG
结果3:
为了解决结果2的问题,做了以下规定
甲专利与乙专利都有效,但是乙专利不可以主张均等论
此时
丁未获授权实施均等的ABC3的状况下,只有甲能告丁
乙的范围只限於ABC2
你解决了甲跟丁的问题,但是乙会不爽,因为即使他已经在说明书
写下了C2例如可以用具有XXX功能之其他物C1, C3取代,他也不能主张均等
以後乙只能主张ABC2这样的东西
乙感觉受害
GG
结果4:
为了解决结果3的问题,法院只好判定
只有甲专利有效,而乙专利应该被无效
不好意思,请问学说或法律依据在哪里(?)
为了达成这个结果4,创立的学说大概与态样(4)不会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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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03.67.242.6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510121966.A.EF5.html
※ 编辑: deathcustom (203.67.242.64), 11/08/2017 14:23:27
1F:推 forcomet: 某个角度来看,cripsr会有这种可能结果 11/08 16:32
2F:→ deathcustom: CRISPR(?) 11/08 16:37
3F:→ deathcustom: 在美国这麽高费用的状况下,我猜双方最後会settle 11/08 16:40
4F:→ deathcustom: 但是反过来说settle就是後申请者的胜利惹~"~ 11/08 16:41
5F:→ deathcustom: 另外,从审查基准修正历史来看,在拟制丧失新颖性中 11/08 17:22
6F:→ deathcustom: "相较於新颖性"更包括(4)其实应是考量了在拟制中 11/08 17:23
7F:→ deathcustom: 移除所会造成的混乱与不确定性,才特地在拟制中保留 11/08 17:24
8F:→ deathcustom: 因为旧版(2004/2009)是新颖性->(1)~(4),拟制没有额 11/08 17:25
9F:→ deathcustom: 外规定,而後来修正把新颖性修为(1)~(3),所以才特别 11/08 17:25
10F:→ deathcustom: 指出「拟制丧失新颖性...更包括(4)」 11/08 17:25
11F:→ ipme: 然後呢?(4)的置换,有加入或没加入拟制丧失新颖性的判断是 11/08 20:28
12F:→ ipme: 又怎样?你却又要用来打均等,你又说无效乙需要有(4)的基础 11/08 20:28
13F:→ ipme: ,但你讲的是均等例子。你弄混的置换跟均等,v大d大早都指 11/08 20:28
14F:→ ipme: 明了。你还在扰这圈子,这是鬼打墙吗? 11/08 20:28
15F:→ deathcustom: 1. 直接置换与均等不完全等价,但是有机会找到等价的 11/08 20:41
16F:→ deathcustom: 2. 只讨论直接置换在上面case举例上会有困难 11/08 20:41
17F:→ deathcustom: 3. 所以找一个「均等」(并假设可直接置换) 11/08 20:42
18F:→ deathcustom: 然後就可以找出「会有情况导致出问题」,这个过程只 11/08 20:42
19F:→ deathcustom: 是一般工程上用来作验证的基本方法-给定一个边界值 11/08 20:43
20F:→ deathcustom: 如果边界值会出问题,那就表示系统会出问题 11/08 20:44
21F:→ deathcustom: WFR要三要见实质相等,而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可置换是 11/08 20:45
22F:→ deathcustom: 功效要相等,你讨论均等论的时候应该不会认为功效不 11/08 20:50
23F:→ deathcustom: 同可以均等吧@@? 11/08 20:50
24F:→ ipme: 你开心就好了 我觉得你都这麽棒了,见解真的也很独到, 11/08 21:04
25F:→ ipme: 怎还写信问我要怎麽来美国发展? 11/08 21:04
26F:→ deathcustom: 1. 您是去美国发展的前辈,请教前辈是当然的 11/08 21:07
27F:→ deathcustom: 2. 对於您的回信指教我也铭感五内 11/08 21:07
28F:→ deathcustom: 3. 我没有认为自己很棒,我在陈述上一定也有疏漏的 11/08 21:08
29F:→ deathcustom: 所以我也同意直接置换不会完全等价於均等 11/08 21:08
30F:→ deathcustom: 仅以这样简化的论述来论证如果不加(4)会造成的问题 11/08 21:10
31F:→ deathcustom: 要不然真的要弄一个完全严谨的报告,那个是 11/08 21:11
32F:→ deathcustom: "REPORT OF THE TEGERNSEE EXPERTS GROUP TREATMENT 11/08 21:12
33F:→ deathcustom: OF CONFLICTING APPLICATIONS," Munich, 24 Sep., 11/08 21:12
34F:→ deathcustom: 2012,那是集合一堆专家才作的出来的~"~ 11/08 21:13
35F:→ deathcustom: 而如果我的论证有大瑕疵,那请告诉我其他支持(4)存在 11/08 21:14
36F:→ deathcustom: 的理由,或是请告诉我为甚麽(4)不该存在,他会造成 11/08 21:14
37F:→ deathcustom: 甚麽问题~"~ 11/08 21:14
38F:→ ipme: 虽然你衍申出很多问题,但我认为他们早都回答你了,精神 11/08 21:35
39F:→ ipme: 也点出来了,看有没有更佛心的要一一详答你.还有一点是 11/08 21:35
40F:→ ipme: 我自己的的历程.我自己进专利局前已经是专利代理人了, 11/08 21:35
41F:→ ipme: 但是进了之後才知道法规不是只有考试那样. 11/08 21:36
42F:→ ipme: 不要觉得自己通过考试等於精通法条、精通基准. 11/08 21:36
43F:→ ipme: 我相信台湾的环境也是这样.有机会要多听官方自己内部 11/08 21:36
44F:→ ipme: 的教育训练.或者官方的讲师在外授课或宣导就多去听听 11/08 21:36
45F:→ deathcustom: 感谢您的指教m(_ _)m 内部教育训练可能没门路,外部 11/08 21:41
46F:→ deathcustom: 的自然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会尽量参加~"~ 11/08 21:42
47F:→ nsr99: 推i大,深有同感! 11/08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