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FT (RUF)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Claim這樣修改會產生發明單一性的問題嘛?
時間Wed Aug 3 21:21:14 2016
目前有個中國案
第1項是裝置獨立項
第2~6項是附屬第1項
第7項是方法獨立項
第8~12是附屬第7項
第一次審查意見下來 審委以單一對比文件認為我的Claim 1、2、4不具進步性
一開始我的想法是 把Claim 3、5、6分別加入Claim 1 變成三個新獨立項
但之後想一想 那我這三個獨立項的共同技術特徵是原本的Claim 1
而Claim 1又已被認為不具進步性
這樣的修改方式會不會造成發明單一性的問題?
PS:因為就我的認知 以前不論台灣、日本、中國的審查委員
看各個獨立項的共同技術特徵對比先前技術
好像是比較以新穎性來看
而我Claim 1 有 A + B + C 三個技術特徵 對比文件只有揭露 A + B
C是審委認為以可輕易思及的技術
又請問共同技術特徵的判斷 是以新穎性來看 這樣的觀點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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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des13: 很有可能會喔。不過可以試著修修看,因為審查員已准了,他 08/03 21:48
2F:→ ides13: 大概不會覺得是額外的負擔,而要你們再拆案。 08/03 21:48
3F:→ ides13: 通常沒審查的請求項,oa會直接告知。 08/03 21:50
4F:推 dakkk: 我覺得不會 因為都審過了 08/03 21:56
5F:推 yoyotvyoyo: 台灣我常常將未核駁項次改寫成獨立項是可以准的 08/03 23:04
6F:→ yoyotvyoyo: 但中國沒試過 可以試試看XDD 08/03 23:05
7F:推 whitejoker: 理論上是可以再發一次意見,不過有的審委懶得發就會直 08/04 08:32
8F:→ whitejoker: 接準 08/04 08:32
9F:→ whitejoker: (補充)上面是tw,CN不確定 08/04 08:34
10F:→ whitejoker: ^^准 08/04 08:35
11F:→ bonaqabo: 如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 就符合單一性 08/04 08:40
12F:→ bonaqabo: 各發明之間需具有一或多個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 08/04 08:41
13F:→ bonaqabo: 因此要看附屬項3,5,6是什麼樣的關係 08/04 08:49
14F:→ bonaqabo: 但考量費用送送看,小嬸要求分案再分案,也給他賺到點數 08/04 08:51
15F:→ RUFT: 謝謝大家,還是怕再一次OA,要1Wㄟ,所以僅挑某一項加入而已 08/04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