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FT (RUF)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Claim这样修改会产生发明单一性的问题嘛?
时间Wed Aug 3 21:21:14 2016
目前有个中国案
第1项是装置独立项
第2~6项是附属第1项
第7项是方法独立项
第8~12是附属第7项
第一次审查意见下来 审委以单一对比文件认为我的Claim 1、2、4不具进步性
一开始我的想法是 把Claim 3、5、6分别加入Claim 1 变成三个新独立项
但之後想一想 那我这三个独立项的共同技术特徵是原本的Claim 1
而Claim 1又已被认为不具进步性
这样的修改方式会不会造成发明单一性的问题?
PS:因为就我的认知 以前不论台湾、日本、中国的审查委员
看各个独立项的共同技术特徵对比先前技术
好像是比较以新颖性来看
而我Claim 1 有 A + B + C 三个技术特徵 对比文件只有揭露 A + B
C是审委认为以可轻易思及的技术
又请问共同技术特徵的判断 是以新颖性来看 这样的观点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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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des13: 很有可能会喔。不过可以试着修修看,因为审查员已准了,他 08/03 21:48
2F:→ ides13: 大概不会觉得是额外的负担,而要你们再拆案。 08/03 21:48
3F:→ ides13: 通常没审查的请求项,oa会直接告知。 08/03 21:50
4F:推 dakkk: 我觉得不会 因为都审过了 08/03 21:56
5F:推 yoyotvyoyo: 台湾我常常将未核驳项次改写成独立项是可以准的 08/03 23:04
6F:→ yoyotvyoyo: 但中国没试过 可以试试看XDD 08/03 23:05
7F:推 whitejoker: 理论上是可以再发一次意见,不过有的审委懒得发就会直 08/04 08:32
8F:→ whitejoker: 接准 08/04 08:32
9F:→ whitejoker: (补充)上面是tw,CN不确定 08/04 08:34
10F:→ whitejoker: ^^准 08/04 08:35
11F:→ bonaqabo: 如属於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就符合单一性 08/04 08:40
12F:→ bonaqabo: 各发明之间需具有一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徵 08/04 08:41
13F:→ bonaqabo: 因此要看附属项3,5,6是什麽样的关系 08/04 08:49
14F:→ bonaqabo: 但考量费用送送看,小婶要求分案再分案,也给他赚到点数 08/04 08:51
15F:→ RUFT: 谢谢大家,还是怕再一次OA,要1Wㄟ,所以仅挑某一项加入而已 08/04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