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0810 (Simon)
看板Patent
標題[新聞] 寶可夢進不了台灣 因為這個人?
時間Wed Jul 27 23:00:49 2016
來源: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KWebArticle.aspx?id=62266
標題:
律師自爆擁有專利,槓上最夯手遊公司
寶可夢進不了台灣 因為這個人?
真的是因為專利才進不了台灣嗎?
以下是他的專利:
公告號:I300720
專利名稱: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
ONLINE GAME IN REAL WORLD
公告日 2008/09/11
申請日 2006/05/29
申請號 095118927
發明人 王信 WANG, HSIN ;管灶祥 KUAN, TSAO-HSIANG
申請人 王信 WANG, HSIN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5巷1弄11號4樓
管灶祥 KUAN, TSAO-HSIANG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79號之31
代理人 王信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主機伺服器;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
訊傳回主機伺服器,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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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範圍看起來挺大的!
不知各位版友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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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93.9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atent/M.1469631652.A.A36.html
1F:推 dakkk: 可惡想玩 07/27 23:03
※ 編輯: simon0810 (220.136.193.98), 07/27/2016 23:10:39
2F:推 natliao: 版友們快找前案無效他阿~~~ 07/27 23:19
3F:推 piglauhk: Keyword:『第一款LBG』 07/28 00:40
4F:→ piglauhk: 花了大概三十秒就找到前案了阿 XDDDDDD 07/28 00:40
5F:推 mystage: 推p大 07/28 01:19
6F:推 SiFox: 為了寶可夢!大家上呀!!!XDDD 07/28 01:21
7F:→ SiFox: 靠!範圍真的有點大~ 哈哈 07/28 01:21
8F:推 SiFox: 我怎麼覺得要1億這個金額有點誇張? 07/28 01:27
9F:推 TllDA: 這專利不是打死所有有GPS定位的遊戲嗎? 07/28 01:27
10F:→ TllDA: 而且不一定要GPS 室內wifi也不行 07/28 01:28
11F:→ SiFox: 合理的收取專利費用才真的有談的機會,例如遊戲獲利10~20% 07/28 01:29
12F:→ SiFox: 1億很扯呀!人家任天堂的代理權、全球行銷費用等... 07/28 01:31
13F:→ SiFox: 如果真因這1億元專利卡住,Niantic大概就兩種選擇 07/28 01:32
14F:→ SiFox: 乾脆台灣不上市、或者上就上!反正打官司花20年也划算 XD 07/28 01:33
15F:→ SiFox: 並非不挺發明人,是真心覺得能夠商品實體化且獲利才是重點 07/28 01:34
16F:→ SiFox: 除非自己參與生產,否則就合理的尋求合作!不然很浪費 07/28 01:35
17F:推 SiFox: 如果我是 Niantic 乾脆台灣不上市,省得麻煩! 07/28 01:42
18F:→ SiFox: 然後公開尋求粉絲們提供有力前案,幫忙能順利在台灣上市 XD 07/28 01:42
19F:推 twyesman: P大秒殺 好強 XD 07/28 01:50
20F:推 ddkkz2003: 這位還有粉絲專頁,雖然是寫文藝評論的XD 07/28 02:29
21F:→ ddkkz2003: 是說claim這樣寫沒有明確性的問題嗎? 07/28 02:35
22F:推 delacruz: 「無線網路」這詞有爭議吧,可以吵一吵。 07/28 07:38
23F:→ bonaqabo: P大好強 07/28 07:53
24F:→ ealvis: 這就是tipo的審查實況啊…不意外…智慧財產法院表示:對 07/28 09:04
25F:→ ealvis: 不起,無效都是我的錯 07/28 09:04
26F:推 piglauhk: 不用吵阿 就是無線的網路 範圍大才好打… 07/28 09:07
27F:推 lunkk: 怎麼有種不適格標的的感覺 XDD 07/28 09:08
28F:→ lunkk: 而且方法請求項 怎麼裡面是包括元件 好怪 07/28 09:11
29F:→ lunkk: 而且執行步驟那邊 不就只是單純的資訊傳送 這樣有進步性?? 07/28 09:12
30F:→ lunkk: 這篇實施例的部分也都在講主機可以做甚麼事(功效),但怎麼 07/28 09:19
31F:→ lunkk: 做到的並沒有說明,這樣不會不明確或無法據以實施嗎 07/28 09:20
32F:→ lunkk: 這樣竟然直接核准!!!!!! Q_____________Q 07/28 09:21
33F:推 lunkk: 氣啊 影像處理的可以噹不適格標的 這種直接核准!!!!! 07/28 09:24
34F:推 magamanzero: 所以說專利局...(攤手 07/28 09:35
35F:→ versusvic: 這人的名聲 嘿嘿 07/28 10:10
36F:推 shiow1026: 樓上有卦? 07/28 10:55
37F:→ bonaqabo: 適不適格要看年份 07/28 12:05
38F:推 heyjude0929: 先去舉發他! 07/28 12:08
39F:推 lunkk: 想再問一下 如果寶可夢在台灣上架 這篇又要怎麼告侵權呢?? 07/28 12:27
40F:→ lunkk: 代理商可能會有的是主機跟app 07/28 12:28
41F:→ lunkk: 使用具有GPS的手機 是在消費者端 07/28 12:29
42F:推 m80s8j10: 對呀,這篇也看不出是物還是方法,解讀上該怎麼認定? 07/28 12:40
43F:推 MasonT: 證明高學歷又有牌的,不一定會寫專利...只是申請到一張廢紙 07/28 12:43
45F:→ lunkk: 這篇寫說他真的有告人 8月要開庭耶 07/28 12:45
46F:→ orsonplus: 後見之明 文人相輕 我們的通病 07/28 12:47
47F:→ lunkk: 抱歉 原PO那則新聞裡也有寫到 XD 07/28 12:47
49F:→ magamanzero: 所以這個專利範圍到底要怎麼解讀...法官表示:... 07/28 14:10
50F:推 oreal: 這告不贏吧?全要件達不成啊? 07/28 15:12
51F:→ twyesman: 應該符合全要件 因為他請的是方法? 只是前案..XD 07/28 15:16
52F:→ twyesman: 勝率一半一半不知道怎麼來的 07/28 15:20
53F:推 chen7572: 如果伺服器不在台灣,全要件要怎麼判斷? 07/28 15:28
54F:推 twyesman: 對耶 我還沒想過專利部分要件在國外的問題._.||| 07/28 15:30
55F:→ Wengboyu: 這專利真的是名符其實的地圖砲 07/28 15:33
56F:→ Wengboyu: 砂鍋大的概念,也沒定義所有技術,真的會有效嗎 07/28 15:34
58F:→ twyesman: 是板友吧 哈哈 07/28 16:40
59F:推 piglauhk: 上新聞了 XDDDDDDD 07/28 18:40
60F:推 piglauhk: 而且由疑問句變肯定句了 媒體真是... 07/28 18:42
61F:→ ithil1: 看看ptt上的討論 真對台灣的智財概念很心寒 07/28 18:44
62F:推 twyesman: 說不定不只這份專利 還有其他專利組合 07/28 19:25
63F:→ pasjcs: 有什麼好心寒的,反正有"貢獻"就行w 07/28 19:56
64F:→ ithil1: 錯 無關喔 07/28 20:05
65F:→ pasjcs: 誰管你對還是錯w w w 07/28 20:09
66F:→ ithil1: 你可以繼續活在你的小世界 反正現行專利就是那樣玩 審查 07/28 20:12
67F:→ ithil1: 時才不會管你有沒有貢獻咧w 07/28 20:12
68F:推 ben1013: 這件的範圍,看到他的附屬項的佈局,唉… 07/28 21:50
69F:推 kaikai1112: 先不要說別的 光是這種把 伺服器端 跟使用者端.... 07/29 08:56
70F:→ kaikai1112: 都一起當主體寫進獨立項的寫法...就知道寫 Claim 的 07/29 08:57
71F:→ kaikai1112: 不懂 Claim Drafting .... 這種寫法 你想抓到誰??? 07/29 08:58
72F:→ kaikai1112: 方法請求項....就已經夠難舉證與主張惹.... 07/29 08:59
73F:→ kaikai1112: 這樣寫還要同時證明 使用者端 與伺服器端都有動作 07/29 09:00
74F:→ kaikai1112: 寫 Claim 的第一要務 就是想清楚你想抓到誰..... 07/29 09:02
75F:推 piglauhk: 換個角度想 若連這專利都要得到錢 我會非常肯定其談判 07/29 10:16
76F:→ piglauhk: 能力 07/29 10:16
77F:→ orsonplus: k大若先不管專利有效性,遊戲商自己必定要有USER端 07/29 10:34
78F:→ orsonplus: 除非他在台灣沒有任何GM 07/29 10:37
79F:→ kolily: 樓上專業XDDD 07/29 10:47
80F:→ orsonplus: 2006年,除了"+"GPS外,其他算習知可輕易理解的技術 07/29 11:25
81F:→ orsonplus: 我覺得重點在"USER端的定位互動"而非說明書的撰寫 07/29 11:28
82F:→ orsonplus: 即便有些瑕疵或你我看不順眼的地方,本質比較重要 07/29 11:30
83F:→ orsonplus: 要打的人,引證案或引證案的組合,要用心了 07/29 11:31
84F:推 lunkk: "使主機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07/29 12:17
85F:→ lunkk: 是"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將具無 07/29 12:18
86F:→ lunkk: 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這動作所達成 07/29 12:19
87F:→ lunkk: 感覺主要技術特徵就是"行動裝置裡有定位系統" 07/29 12:20
88F:→ lunkk: 在2006年時是否真的很難達成?? 07/29 12:23
89F:→ lunkk: 感覺應該不難找到前案吧XDDD 07/29 12:26
90F:→ lunkk: 不過附屬項第11項就有點意思了 "以真實世界作為地圖的遊戲" 07/29 12:30
91F:→ lunkk: 這前案好像有點難找 07/29 12:31
92F:推 piglauhk: 請先定義何為虛擬世界 07/29 13:21
93F:→ piglauhk: 由坐標組成的地圖算虛擬世界嗎?沒定義耶怎麼辦 07/29 13:23
94F:推 piglauhk: 現存引證直接拿美國地圖來玩尋寶遊戲 這樣算虛擬世界嗎 07/29 13:29
96F:推 piglauhk: 明確性有得吵… 07/29 13:32
97F:→ fv: 別人拿專利都是亂准 自己被劾駁就是後見之明 品質不低落也難 07/30 00:02
98F:推 c30: 代理商和開發商又沒有"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07/30 09:00
99F:→ c30: 他到底想抓到誰??? 07/30 09:00
100F:推 iptaiwan: 仗著自己是律師身分打訴訟成本低,其實專業頗…… 07/30 11:40
101F:推 piglauhk: fv大大 新穎性沒有後見之明問題 07/30 11:49
102F:推 devilsudo: 其實想抓不難一種線上遊戲有地圖加gps就可以打了,剩下 07/30 12:13
103F:→ devilsudo: 看附屬項 07/30 12:13
104F:推 kaikai1112: 陳啟桐律師出來搶眼球惹....高招........ 07/30 15:20
106F:推 kaikai1112: f大 問題是這篇真的是亂准阿.....我只能替被"不明確" 07/30 15:29
107F:→ kaikai1112: "無法支持"...卻又得不到合理論述...就被審定的客戶們 07/30 15:30
108F:→ kaikai1112: 掬一把同情之類.....QQ....(已哭) 07/30 15:30
109F:推 twyesman: 同道相殘 XD 07/30 19:03
110F:推 MoonMan0319: 被不明確XD 07/30 23:11
111F:推 WTFCAS: 以 inhouse 的角度, 寫這稿子的工程師跟事務所, 07/31 01:21
112F:→ WTFCAS: 都會列入拒絕往來戶.....寫得不知所云!! 07/31 01:21
113F:推 adimsc: 申請端也要會稿吧,如果IF寫不好,IH會稿沒有意見,兩方都 07/31 18:09
114F:→ adimsc: 有責任吧… 07/31 18:09
115F:推 WTFCAS: 樓上, 這專利的發明人跟申請人跟代理人都同一人ㄟ 07/31 22:51
116F:推 dakkk: 這樣何必掛代理人 07/31 22:53
117F:推 piglauhk: 程序要跑阿 07/31 23:25
118F:推 iptaiwan: 這件案子是發明人自己寫的自己掛名送件 07/31 23:27
119F:推 WTFCAS: 結果律師自己寫成這個樣子...:p 07/31 23:43
120F:推 ZMTL: 畢竟是十年前寫的專利?拿現在的標準看好像有點苛刻XD 08/01 09:38
121F:推 iptaiwan: 十年前寫這樣還是爛到不行,跟時間無關 08/01 10:15
122F:推 piglauhk: 若要用到事務所程序資源的話 立案當一般案子來控管是比 08/01 11:45
123F:→ piglauhk: 較省事的方法 08/01 11:45
124F:→ kaikai1112: PTT 被 highlight 惹 開勳..................... 08/01 13:08
126F:→ kaikai1112: 想不到陳律師有在關注 相望沒冒犯到前輩 冏興...... 08/01 13:12
127F:推 lunkk: 會不會上報,然後報導PTT網友,XX大表示:~~~ XDDDD 08/01 15:16
128F:推 jenson: 拿獵人的green island 可以舉發嗎? 08/01 17:56
129F:推 jenson: 專利名稱看起來是貪婪之島結合網路的遊戲 08/01 17:59
130F:→ aappjj: green island好像是綠島 08/02 02:08
131F:推 jenson: 是greed island 08/02 08:27
132F:推 teardropbox: 這種寫好鬆範圍真大 就是想全吃 08/07 20:22
133F:→ fv: 是不是亂准我不清楚 我只知道駁一定是亂駁 XD 08/08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