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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下例子的claim解釋上有點想不透,想請教各位前輩 (例1) 1.一種燈具,包括: 一發光源,發出一光線; 一A元件,設置於發光源一側,以供發光源發出的光線穿透; 一B元件,設置於A元件相對於發光源的一側,以吸收穿透A元件的光線; (以下略). 2.如請求項1的燈具,其中光線包括藍色光. 此種寫法會不會讓人誤解有二道不同光線(發出的光線與穿透的光線)?事實上是一道 光線經不同元件. 另外,請求項2的光線指的是發出的光線,穿透的光線,或二者都是? (先假設說明書對此部分沒有詳談,若某產品的A元件是濾藍光片,那穿透的光線就不是 藍色光了,此種寫法是不是有可議之處?) 另種寫法為 1.一種燈具,包括: 一發光源,發出一光線; 一A元件,設置於發光源一側,以供光線穿透; 一B元件,設置於A元件相對於發光源的一側,以吸收光線; (以下略). 2.如請求項1的燈具,其中光線包括藍色光. 很明顯地是一道光線穿過不同元件,但B元件是自哪吸收光線,讀起來感覺少了甚麼. 另外,請求項2的光線至始至終含藍色光. (若某產品的A元件是濾藍光片,應該就沒落入請求項2,當然請求項1是另回事) (例2) 1.一種製備X的方法,包括: 酯化一A形成一酯化後的A; 混合酯化後的A與一B成一第一溶液; 添加一C至第一溶液成一第二溶液; (以下略). 2.如請求項1的方法,其中第二溶液中的B溶解C. 3.如請求項2的方法,其中B的粒徑為Y-Znm. 此種寫法我解讀成將B分成混合前的B,第一溶液中的B與第二溶液中的B,因此請求項3的 粒徑是哪個B的粒徑(混合前的B,第一溶液中的B,第二溶液中的B或三者)? (先假設說明書對此部分沒有詳談,若某方法中第一溶液的B因某種因素而小於此粒徑範 圍,且第二溶液中的B亦因某種因素而小於此粒徑範圍,此種寫法是不是有可議之處?) 另種寫法為 此外,我看有些事務所會寫成 1.一種製備X的方法,包括: 酯化一A; 混合酯化後的A與一B成一第一溶液; 添加一C至第一溶液成一第二溶液; (以下略). 2.如請求項1的方法,其中於第二溶液,B溶解C. 3.如請求項2的方法,其中B的粒徑為Y-Znm. 此種寫法我解讀成將B未分成混合前的B,第一溶液中的B與第二溶液中的B,因此請求項3的 粒徑指B至始至終的粒徑吧? 另外請求項1步驟2的"酯化後的"可不可以省略?我覺得可寫可不寫,因為前一步驟已經寫酯 化A 的動作,當然因A與酯化後的A是不同東西寫了比較清楚(例如說打開罐子,把罐子裡的東西 拿出 來,罐子當然是要打開的狀態,如果寫把打開後之罐子裡的東西拿出來,好像也懂). 另外,與上述寫法不同處在於:一個是"第二溶液中的B溶解C",另個是"於第二溶液,B溶解 C",第 一種感覺是B在哪溶解C不曉得(如果後面第三溶液中的B與第二溶液中的B一樣好像也可解 釋得 通),第二種感覺是要在第二溶液中才可以溶解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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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glauhk: 1。於本例小的認為光線是拿來定義光源的性質 也就是說 09/03 13:26
2F:→ piglauhk: 其本意其實是指該LED為藍光晶片 另外 權力範圍解讀時 09/03 13:26
3F:→ piglauhk: 應以最廣合理的範圍來解釋 理論上一道兩道都可以讀入本 09/03 13:26
4F:→ piglauhk: 範圍 恰當與否 就等上法院吵囉 09/03 13:26
5F:推 PowerWave: 既然你想得到可能有問題的點 那就有可能被如此解讀 09/03 13:31
6F:→ PowerWave: 若不考慮範圍大小 只考慮明確性的話 你需要的是多界定 09/03 13:32
7F:→ PowerWave: 一些元件 以利後面內容的敘述 09/03 13:32
8F:推 piglauhk: 2。都變溶液了哪會有粒徑 這自然是指溶解前的… 09/03 13:33
9F:推 las1226: 膠體溶液有粒徑吧XD 09/03 13:51
10F:→ orsonplus: 光看到"一光線"就看不下去了... 09/03 20:01
11F:→ orsonplus: 然後再看到"吸收" .....我就不知道該怎麼回惹.... 09/03 20:06
12F:→ loop123: o大:小的可能經驗上較為不足,能請您分享一下您的看法 09/04 07:39
13F:→ loop123: 感謝!! 09/04 07:39
14F:推 lunkk: 我也不知道"一光線"的寫法有不恰當XD 麻煩O大分享啊~~~ 09/04 13:47
15F:→ VanDeLord: 發光源就好啦,為何要寫"一光線"? 09/04 13:58
16F:→ VanDeLord: a元件直接描述為一種透光材料 09/04 13:58
17F:→ VanDeLord: b元件說吸收也沒錯,感覺描述不夠簡要,徒增限制範圍 09/04 14:01
18F:→ VanDeLord: 寫一光線,是就代表發光源的發出的光線是一種特殊光波? 09/04 14:01
19F:→ VanDeLord: claim結構,功能描述是多餘的,元件/元件位置關係才是重 09/04 14:03
20F:→ VanDeLord: 點 09/04 14:03
21F:推 orsonplus: 我的亂入,可能擾亂了你原本要討論的本意 09/04 19:24
22F:→ orsonplus: 因為我看到這種專利範圍的寫法 09/04 19:24
23F:→ orsonplus: 就看到那個業界不成文規定 第一次出現的元件前要加"一" 09/04 19:27
24F:→ orsonplus: 的影子,就中文來說很怪,將來文義讀取會有爭議 09/04 19:29
25F:→ orsonplus: 既然量化了光線,代表有量化的意義 自然會衍生其他問題 09/04 19:32
26F:→ orsonplus: 而"吸收",就算是透光率99.9%的透鏡或有塵埃的空氣 09/04 19:36
27F:→ orsonplus: 仍然具"吸收"的事實。所以對我個人來說,定義不明確。 09/04 19:38
28F:→ orsonplus: 還是那個吸收玩意 是英國最近玩的奈米碳管黑體? 09/04 19:45
29F:→ orsonplus: 當然,上述是我個人看法,也未能參考說明書內容解讀。 09/04 19:48
30F:→ orsonplus: 在純看範圍不參考說明或圖的情況下,我認為有問題。 09/04 19:50
31F:推 orsonplus: 此外,我還想問一下光被吸收了,燈具還能叫燈具嗎? 09/04 19:54
32F:→ VanDeLord: ...比爾定律 09/04 21:52
33F:推 dakkk: 如果你前面寫一光線 後面寫該光線 就不會誤會 09/04 21:54
34F:→ cloud7515: 不管什麼東西第一次出現都寫一 後面提及相同東西就寫該 09/04 21:57
35F:→ cloud7515: 我看好像不少所都會這樣寫 連智慧局的範本都是 09/04 21:57
36F:→ cloud7515: 不過因為怕被解釋為限定數量 所以我都不會寫一 09/04 21:58
37F:→ VanDeLord: 我也覺得'ㄧ'很怪,對phosita來說,如研發人員,也會 09/04 23:54
38F:→ VanDeLord: 有是不是數量的疑問 09/04 23:54
39F:→ VanDeLord: 反倒是對岸的用法比我們這更接近中文XD 09/04 23:55
40F:→ VanDeLord: 智財局修審查指南可以考慮一下,否則申請對岸專利主張 09/04 23:58
41F:→ VanDeLord: 台灣優先權,若將來面對對岸訴訟,怕會有不利影響 09/04 23:58
42F:→ VanDeLord: 乾脆分別申請,省得麻煩,要不就乾脆不申請台專了XD 09/04 23:59
43F:→ fv: 直接承認CN不是更好 審查品質比台美好 市場又大 您說對唄 09/06 00:34
44F:→ fv: 還修啥指南 沒那水平兒學人家出指南 羞不羞啊 09/06 00:36
45F:推 orsonplus: 回原PO 最主要的問題在於 你去定義"一光線"綁死了自己 09/06 11:37
46F:→ orsonplus: 去直接定義光源產生的波長,不要把光線想成一個物品 09/06 11:42
47F:→ orsonplus: 你的問題自然就可以解決 09/06 11:43
48F:→ orsonplus: 我是指你最原始想問請求項2的問題。 09/06 11:46
49F:→ orsonplus: 用盡你的全力去突破這個思考瓶頸,你後面就順了 09/06 12:04
50F:→ orsonplus: 啊對了,也稿要同時滿足三個人,1.所內審你稿的人 09/06 12:11
51F:→ orsonplus: 2.申請人 3.智慧局審查的人。有時1是最難搞的 09/06 12:12
52F:→ orsonplus: 有時不是對錯的問題 是習慣的問題 找到平衡點才會順 09/06 12:13
53F:→ orsonplus: 相信很多過來人 都有面對1時不服氣或委屈的血淚史 09/06 12:15
54F:→ ithil1: 被o大戳到心酸處了>< 09/06 12:18
55F:→ VanDeLord: 打錯了,我的意思是審查基準,智財局的努力有目共睹, 09/06 15:11
56F:→ VanDeLord: 現在就看侵害鑑定修的如何,以及將來可能的創造性的部 09/06 15:11
57F:→ VanDeLord: 分 09/06 15:11
58F:→ VanDeLord: 對岸對創造性的部分的確有獨到之處,非顯而易見與預料 09/06 15:13
59F:→ VanDeLord: 不到的效果對創造性的判斷有一定程度的釋明 09/06 15:13
60F:→ VanDeLord: 復審委馬處長的文章很有啟發 09/06 15:15
61F:→ VanDeLord: 對岸石必勝法官對創造性的研究也很完整,他的書可以看 09/06 15:32
62F:→ VanDeLord: ,是他博士論文的成果 09/06 15:32
63F:→ loop123: 謝謝O大的分享,小的須好好思考您的經驗 09/06 17:49
64F:推 patentpong: 如果不寫一即表示元件之數量不特定,那說明書是否也要 09/06 18:25
65F:→ patentpong: 揭露一個及多個元件的實施例。之前就有遇到中國的審查 09/06 18:25
66F:→ patentpong: 員挑這個缺失 09/06 18:25
67F:→ loop123: 不好意思,如果不寫"一",也改寫成"波長為多少",那claim2 09/06 18:39
68F:→ loop123: 的光線是限定發出的還是穿透的? 09/06 18:40
69F:→ orsonplus: 藍色也是波長範圍 我是要提醒你不要把光想成物品 09/06 21:08
70F:→ orsonplus: 你去定義發光源就好 你去定義"一光線"幹嘛? 09/06 21:14
71F:→ orsonplus: 請求項2的去限制發光源所產生的光線包括藍光就好啦 09/06 21:15
72F:→ orsonplus: 請求項1的問題 不是把一拿掉 是作繭自縛的問題 09/06 21:18
73F:推 orsonplus: 你的回應 是"不寫一"那表示你還沒想到問題的核心 09/06 21:25
74F:→ orsonplus: 再多講兩句,寫專利範圍不是單純用那些字或換詞問題 09/06 22:01
75F:→ orsonplus: 而是主從關係,發光源+A+B是主,光線是從 09/06 22:02
76F:→ orsonplus: 每一個路徑都有各種光線,折射、漫射、散射、反射 09/06 22:03
77F:→ orsonplus: 你第一句話就把從變成主,你後面就會撞到牆 09/06 22:04
78F:→ orsonplus: 再碰上濾鏡的問題 你把可以單純敘述的結果或現象變成 09/06 22:07
79F:→ orsonplus: 去定義光線本身就會發生多重障礙。一點淺見希望有幫助 09/06 22:12
80F:推 fermion: 我是覺得中文請求項要多用「某」,而不是「一」 09/07 06:25
81F:→ brson: 前面已寫"一種燈具,包括" 這是開放式寫法, 寫"一光線" 09/07 10:27
82F:→ brson: 不至於會被限定為"一"吧, 除非實施例也只描述某一特定光. 09/07 10:28
83F:→ loop123: 學了一課 謝謝o大 09/07 16:34
84F:→ loop123: 但例2都沒人理 09/07 16:34
85F:推 piglauhk: 看到l大就好像看到剛入行時的自己 加油 09/0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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