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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一萬步言之 : 利用GOOGLE DRIVE 備份是不是就等於將未公開文件『授權』給GOOGLE為散佈? : 將檔案傳給第三人 再授權該第三人公開 : 喵的 這跟論文上架圖書館有什麼兩樣阿 Σ ( ° △ °|||) : 2.保密協議 : 同上 入職時都簽了保密協議 這算不算是違反保密協議? : OS. DROPBOX在Terms of service 有這麼一段: 甲把文件交給乙保管 乙說 好喔~把東西寄放在我這OK  但我有權隨時把他公開 OK嗎? 甲說OK 逐把文件寄給乙保管 而乙剛好又住在美國 在乙收到郵件後 請該文件是否公開? 來看一下USC 102(a) (a) the invention was 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 要件(至少)有三 E1.Known 文件在乙手上 自然為乙所知悉 E2.others 乙非甲之分身 自然為他人 E3.in this country 是美國人 ( ̄▽ ̄#) 再觀MPEP的說明 2132.I "The statutory language‘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 (35 U.S.C.§102(a)), means knowledge or use which is accessible to the public.” Carellav. Starlight Archery, 804 F.2d 135, 231 USPQ 644 (Fed. Cir. 1986). The knowledge or use is accessible to the public if there has been no deliberate attempt to keep it secret. W. L. Gore & Assoc. v.Garlock, Inc., 721 F.2d 1540, 220 USPQ 303 (Fed. Cir. 1983). 在第一段 對102a的內容進行了說明: "knowledge or use which is accessible to the public." PUBLIC 一詞的定義亦得見於第二段的 "The knowledge or use is accessible to the public if there has been no deliberate attempt to keep it secret." ^^^^^^^^ 交付文件並授權他人公開 很難說是努力維持祕密吧 故其行為應符合known by others 的要件而應被視為公開 就現存的證抓觀之 把文件存進 google doc 好像就等於公開耶 ( ̄□ ̄|||)a 請先進們不吝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42.60
1F:推 kaikai1112:乙有權公開 .... 但是乙有沒有公開???? 05/16 23:53
2F:→ kaikai1112:公不公開 是以事實上 "不特定第三人" 是否能取得來看 05/16 23:54
3F:→ kaikai1112:乙有權公開 不代表乙 就會在申請日之前公開..... 05/16 23:56
4F:→ kaikai1112:舉例來說.... 碩博士論文延後上架....也不是永久保密 05/16 23:57
5F:→ kaikai1112:圖書館也是有權公開(ex. 校內3年 校外5年後)..... 05/16 23:59
6F:→ kaikai1112:所以個人認為 關鍵不在以是否有"權"公開.... 05/17 00:00
7F:→ charge627:關於E3,請問為什麼是要美國人呢? 有誤 XDD 05/17 00:00
8F:→ kaikai1112:而是 申請日之前 是否有"不特定第三人"能取得之事實 05/17 00:01
9F:→ piglauhk:回C大 因為102(a)的Known by others 以"國內"為限 05/17 00:03
10F:→ piglauhk:回K大 102(a)的know by other 無需公開(?) 05/17 00:05
11F:推 kaikai1112:other 是指"不特定"第三人...乙跟甲有特定關係.... 05/17 00:07
12F:→ kaikai1112:如前面圖書館(乙)的例子....如果 圖書館可以被解釋成 05/17 00:09
13F:→ kaikai1112:others (不特定第三人) 那只要送論文 到圖書館就算公開 05/17 00:11
14F:推 kaikai1112:實務上顯然不是這這樣認定...... 05/17 00:13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111.240.142.60 (05/17 00:22)
15F:→ piglauhk:回K大 就圖書館的例子 我想爭點應該是在於圖書館有限時保 05/17 00:22
16F:→ piglauhk:密的義務...? 好吧 我有點亂了...XD 05/17 00:25
17F:推 madgame:回得太囉唆了…XD 簡單說,102a規定的是「為公眾所知」 05/17 00:38
18F:→ madgame:而不是單純的「為他人所知」,法條中的“by others”是指 05/17 00:38
19F:→ madgame:「多個他人」的意思,因此是「公眾」 05/17 00:39
20F:→ madgame:所以本文舉的例子是「為他人所知」而不是「為公眾所知」 05/17 00:39
21F:推 gofunfull:推這篇與討論串 =) 05/17 00:49
22F:→ piglauhk:謝K大跟M大的指教 我好像有FU了 XD 05/17 01:00
23F:推 charge627:請問為甚麼一定要是美國人?我知道是以美國內為限。是 05/17 08:32
24F:→ charge627:不是我念得時候漏掉了 XDD 要不要順便討論新法AIA ^^ 05/17 08:32
25F:→ charge627:; 05/17 08:32
26F:→ piglauhk:那是舉個例 Q_Q 05/17 09:14
27F:推 person9:獲益良多! 推! 05/17 10:08
28F:推 dogee:有收獲推~~ 05/17 12:13
29F:推 kaikai1112:P大 再補充一下 重點不在於乙 "是否有保密義務".... 05/17 12:53
30F:→ kaikai1112:而是 乙 "有沒有實質上做出 公開 的行為"...... 05/17 12:54
31F:→ kaikai1112:如果 乙作出"公開"的行為 即便乙負有永久保密的責任... 05/17 12:56
32F:→ kaikai1112:但是"公開"這個事實已然成立 無法再改變..... 05/17 12:57
33F:→ kaikai1112:甲只能透過 "乙違反保密約定" 對乙進行求償 05/17 12:58
34F:→ kaikai1112:至於相關文件既然公開 他就構成公知領域(前案)的一部分 05/17 12:59
35F:→ kaikai1112:這個"事實" 無法透過 "乙承諾保密"一事改變 05/17 13:00
36F:→ piglauhk:謝k大 之前搞不清楚的點在於 『他眾所知悉』的他眾的定義 05/17 15:31
37F:→ piglauhk:而知悉的話應該就有保密義務的差別了吧? 是這樣嗎? 05/17 15:32
38F:推 kaikai1112:是否有保密義務 跟公眾是否知悉 完全是兩件事......... 05/17 16:27
39F:→ kaikai1112:"公眾所知悉"指得是一種事實狀態 跟他是如何被公開無關 05/17 16:29
40F:推 kaikai1112:乙負保密責任 那是她和甲之間私法約定的權利義務 05/17 16:32
41F:→ kaikai1112:但是一旦文件公開成為公眾領域後 就不再只是甲乙的問題 05/17 16:33
42F:推 kaikai1112:一旦公開成為公知技術 就屬於公共財 就不能再取回了... 05/17 16:36
43F:→ kaikai1112:個人看法...... 05/17 16:36
44F:→ piglauhk:請教K大 若乙丙丁三人得悉一發明且不負保密義務 05/17 16:45
45F:→ piglauhk:那是否得被視為『被他眾所知悉』? 還是說『被他眾所知悉 05/17 16:46
46F:→ piglauhk:一定要如MPEP所述 要讓有心人努力後找得到才算? 05/17 16:46
47F:→ piglauhk:再次感謝先進們的指教 05/17 16:50
48F:推 kaikai1112:....... 負不負保密義務 "一點都不重要".... 05/17 17:06
49F:→ kaikai1112:重要的是得知的方式 是否是在保密的狀態下.... 05/17 17:07
50F:→ kaikai1112:以及 他是有沒有被再次散播 以及是以何種方式散播 05/17 17:08
51F:→ kaikai1112:如果是在保密狀態下得知 同時也沒有繼續公開散布 05/17 17:10
52F:→ kaikai1112:那自然不是 "公眾可取得".... 05/17 17:10
53F:推 kaikai1112:上面應該都說得很清楚了啦 不要再鑽人數的牛角尖了.... 05/17 17:12
54F:→ piglauhk:好的 謝謝K大 Q_Q 05/17 17:17
55F:推 kaikai1112:對了 剛剛看了一下 MPEP 2100 73~76 頁 明明就是 .... 05/17 17:19
56F:→ kaikai1112:你的指定範圍阿 而且還給我拖欠譯稿 (怒~~~~) 05/17 17:20
57F:→ kaikai1112:快回去重看一遍 順便把譯稿生出來比較實在啦 XXXDDDDDD 05/17 17:21
58F:→ orsonplus:XD 05/17 18:14
59F:→ piglauhk:XDDDDD 05/17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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