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cmhack (inhyo)
看板Patent
標題Re: [新聞] 線上遊戲「私服」 不違著作權
時間Thu May 2 22:02:31 2013
※ 引述《uly (遊歷)》之銘言:
: 以架設私服的情況,就算伺服器程式是使用解析溝通訊息自己做出來的。
: 玩家還是要客戶端阿,玩家跑遊戲的聲音、圖像、程式全都是原作的著作權。
: 私服架設者,至少有isp侵權責任,我是認為就算不用isp侵權責任來主張,
: 私服架設者的商業模式完全需要依賴原作的客戶端軟體,也可謂侵權了。
針對這一部分所謂的侵權是指違反著作權嗎?
我節錄自原新聞的判決書內容
判決書原文
http://ppt.cc/sr14
(八)另告訴人主張被告私服上非法盜拷官網之圖片云云,惟查,
本案被告之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與告訴人相同(但未必拷貝
自告訴人之程式,此部分已說明如上),而玩家端之遊戲程
式復為玩家自告訴人取得正版光碟或自其官網下載安裝而來
,實質上而言,官網與私服唯一之差別,僅在於導引登入伺
服器之IP位址不同,是以,遊戲畫面所呈現之圖片自然相同
,而圖片所以相同,係因相同之程式在運作下自然產生,此
為當然之理,非被告刻意重製其中某一圖片,否則被告即必
須自行繪圖、自行撰寫主程式以使呈現之畫面有所不同,此
與架設私服者所企圖者並不相同。 (以下略)
(九)綜觀上述說明,可知本案公訴人及告訴人均無法證明被告伺
服器端之遊戲主程式係非法重製自告訴人之著作,而玩家端
之遊戲程式復為告訴人所發行之正版軟體,則就玩家端之遊
戲程式而言,實無法證明被告有非法重製之行為。至登入程
式部分,被告架設私服所需變更之部分,僅有IP位址參數,
而IP位址參數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所謂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著作),
則縱使被告有變更登入IP位址參數之行為,亦不應認為係「
著作」之「改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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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23.177
1F:→ VanDeLord:這case是法條與證據對不上,心證有說的很清楚,應該不是公 05/02 23:45
2F:→ VanDeLord:訴人的問題,要問官網法務 05/02 23:46
3F:→ VanDeLord:如果再一次,覺得看看會不會無罪? 05/02 23:47
4F:→ VanDeLord:不過我有跟我公司資深RD討論過,他認為PATCH中不能任意更 05/02 23:47
5F:→ VanDeLord:改參數,以他的認知,這算"改作" XD 05/02 23:48
6F:→ VanDeLord:就這個case,我個人覺得98舊法91-1似乎應該比91-2好用 05/02 23:57
7F:→ VanDeLord:我覺得智院法官的確有比較用心在判 05/03 00:00
8F:→ adcmhack:確實有用心,判決書最下方還有附件解釋清楚私服運作原理 05/03 00:14
9F:→ adcmhack:這個案子最可惜的是伺服器端主程式沒有證據 05/03 00:15
10F:→ VanDeLord:嗯,伺服器在國外比較麻煩,特別是在中國大陸,... 05/03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