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dgame (靜)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時間Thu Mar 28 00:10:34 2013
審查基準 p.2-3-13
「惟在公開日之前已撤回,但因進入公開準備程序而仍被公開者,
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我自己感覺
這種公開文獻對於日後的申請案來說
應該還是可以作為判斷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那麼,從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判斷中排除這種公開文獻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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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213.28
1F:推 dakkk:基於先申請原則 先申請的人有機會拿到專利權 03/28 00:24
2F:→ dakkk:先申請的人要放棄 也讓沒先搶到的人有機會 03/28 00:24
3F:→ dakkk:大概是這樣吧 03/28 00:25
如果是基於這種原因
那「公開日之後才撤回」的先申請案
也不會拿到專利權
應該也不得作為引證文件吧
4F:推 DragonDeath:兩種文件的"公開日"不同 03/28 07:20
不太懂…願聞其詳
※ 編輯: madgame 來自: 219.85.213.28 (03/28 07:59)
5F:推 ogiricelee:兩者的撤回時間差三個月 沒什當不當然 03/28 08:48
6F:推 ogiricelee:畢竟雖然是公開 但其實是算公開前撤回 03/28 08:56
7F:推 ogiricelee:法規定公開前撤不能用 就算公開也是公開前 03/28 09:04
8F:→ ogiricelee:即使以對申請人最有利的解釋來看 03/28 09:05
9F:推 kaikai1112:撤回法律效力為自始不存在 既不存在自然無法當前案(猜) 03/28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