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dgame (静)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拟制丧失新颖性的引证文件
时间Thu Mar 28 00:10:34 2013
审查基准 p.2-3-13
「惟在公开日之前已撤回,但因进入公开准备程序而仍被公开者,
不得作为引证文件。」
我自己感觉
这种公开文献对於日後的申请案来说
应该还是可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引证文件
那麽,从拟制丧失新颖性的判断中排除这种公开文献的理由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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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5.213.28
1F:推 dakkk:基於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的人有机会拿到专利权 03/28 00:24
2F:→ dakkk:先申请的人要放弃 也让没先抢到的人有机会 03/28 00:24
3F:→ dakkk:大概是这样吧 03/28 00:25
如果是基於这种原因
那「公开日之後才撤回」的先申请案
也不会拿到专利权
应该也不得作为引证文件吧
4F:推 DragonDeath:两种文件的"公开日"不同 03/28 07:20
不太懂…愿闻其详
※ 编辑: madgame 来自: 219.85.213.28 (03/28 07:59)
5F:推 ogiricelee:两者的撤回时间差三个月 没什当不当然 03/28 08:48
6F:推 ogiricelee:毕竟虽然是公开 但其实是算公开前撤回 03/28 08:56
7F:推 ogiricelee:法规定公开前撤不能用 就算公开也是公开前 03/28 09:04
8F:→ ogiricelee:即使以对申请人最有利的解释来看 03/28 09:05
9F:推 kaikai1112:撤回法律效力为自始不存在 既不存在自然无法当前案(猜) 03/28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