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tung (言同)
看板Patent
標題[新聞] 專利新法凸槌 兩萬新型專利失效
時間Sun Jan 20 09:39:23 2013
=_=" 怎麼覺得似乎沒問題,懇請先進釋疑~~~
即便新型自始無效,不是還能以發明專利主張嗎?
轉自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3012000153.html
新版《專利法》才剛於一月一日上路,卻被立委發現行政部門搞烏龍,錯抄中國大陸已廢
止的法條,將影響台灣二萬多件新型專利權,一旦取得較高階的發明專利權後,原本低階
的新型專利頓時無效。智慧財產局也承認法條有問題,同意修法更正。
依照《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分為發明、新型與新式樣三種。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
示,一項產品、技術申請發明專利權的過程漫長,審查往往要花上三至四年,等到真正取
得發明專利後,早已被競爭者仿冒、盜版。因此企業在等待發明專利核准的空窗期,可先
申請新型專利權,最起碼被別人仿冒、盜版時,可先主張擁有新型專利權,也就是技術在
前半段有新型專利保護、後半段由發明專利保障。台灣中小企業也多依賴新型專利權保護
。
李貴敏表示,新上路的《專利法》第三十二條搞烏龍,被學界發現參考中國大陸已
廢止條文,變成申請人取得發明專利權後,原本的新型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等於是從
頭到尾都失效。
她表示,根據新法的這項規定,原本新型專利仿冒者,在對方取得發明專利後,還
可要求對方吐回原本侵犯新型專利的賠償金;甚至可能會出現業者存僥倖心態,想說在對
方還沒得到發明前,先侵犯新型專利權,反正到最後都會失效,該法將影響台灣二萬四千
多件新型專利案。
李貴敏表示,新法精神是基於權利不重複保護原則,經她向智財局反映後,智財局
也承認法條確實有疏失,同意下會期修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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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189.153
※ 編輯: yantung 來自: 122.117.189.153 (01/20 09:40)
1F:推 lunkk:是說新型核準到發明公開那段時間被侵權會無保護吧,因為新型 01/20 11:45
2F:→ lunkk:自始不存在 01/20 11:45
3F:→ yantung:新型應該約6-8個月核准~新型技術報告加上去也差不多18個月 01/20 11:49
4F:推 lunkk:總是有個萬一嘛~~侵權一天還是侵權啊 XD 01/20 12:49
5F:推 magamanzero:這bug存在很久了吧? 01/20 13:04
6F:推 forman:發生機率很小,因為新型專利在IP COURT認知是無效的,哈哈 01/20 13:37
7F:推 J0HAN:「卻被立委發現行政部門......」 發現個鬼喔 不是立院三讀 01/20 13:57
8F:→ J0HAN:通過 那時候不「發現」 現在才說行政部門搞烏龍 腦袋怎麼 01/20 13:58
9F:→ J0HAN:長的? 01/20 13:58
10F:→ yaudeh:現在的法條很合理呀,這算哪門的漏洞呀! 01/20 15:18
11F:推 kaikai1112:發明公開後到核准前 被侵害的話 可以申請補償..... 01/20 21:51
12F:→ kaikai1112:如果擔心的是 新型核准至發明公開前的 空窗期 01/20 21:55
13F:→ kaikai1112:那可以申請提早公開........ 01/20 21:56
14F:→ tinsawei:看起來有問題的似乎是訴訟層面? 01/21 09:40
15F:→ orsonplus:這問題智財局早就知道 還在研討會中分析過?問題在.... 01/21 11:29
16F:→ orsonplus:智財局也有無奈吧 有些學者跟立委就這麼搞啊 01/21 11:30
17F:推 piglauhk:這看起來不像是BUG阿 阿不是有提早公開的制度? 01/21 11:50
18F:→ orsonplus:接續、並存(行使擇一)、自始不存在..這討論很久了吧 01/21 13:50
19F:→ orsonplus:早就討論完了 並且都在等機會修法了 .說現在才發現 太扯 01/21 13:52
20F:推 kaikai1112:就算真的如新聞分析的情況發生了??? 真的就可以叫 01/21 14:00
21F:→ kaikai1112:發明人吐還賠償金??? 真要照這種說法..... 01/21 14:00
22F:→ kaikai1112:那一(發明)專利侵權人 可以因為另一人侵權訴訟 or舉法 01/21 14:02
23F:→ kaikai1112:使得專利無效後(這也是自始無效呦) 然後就因此主張返還 01/21 14:03
24F:→ kaikai1112:該侵權人之前付出的賠償金 or 權利金??? 01/21 14:04
25F:→ kaikai1112:(曾有同學認為可以主張不當得利.....) 01/21 14:05
26F:→ kaikai1112:根據劉國讚老師的甲說 是不行的 (個人也認為不行) 01/21 14:07
27F:推 deathcustom:因另一人舉發的狀況,除非原發明人在審查階段已經知道 01/21 14:12
28F:→ deathcustom:所舉發之前案(比如他國申請案有列舉)而未告知,這才有 01/21 14:12
29F:→ deathcustom:可能可以主張不當行為(刻意隱瞞)得利...... 01/21 14:13
31F:推 forcomet:接續說不錯 01/21 23:24
32F:推 etergo:應該要維持現在這樣 不可以給發明新型同時申請的人有大於 01/22 11:35
33F:→ etergo:單獨申請發明的申請人的權利 否則會變成鼓勵兩者皆申請 01/22 11:36
34F:→ etergo:造成資源浪費並完全失去了新型的本意 01/22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