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tung (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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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专利新法凸槌 两万新型专利失效
时间Sun Jan 20 09:39:23 2013
=_=" 怎麽觉得似乎没问题,恳请先进释疑~~~
即便新型自始无效,不是还能以发明专利主张吗?
转自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3012000153.html
新版《专利法》才刚於一月一日上路,却被立委发现行政部门搞乌龙,错抄中国大陆已废
止的法条,将影响台湾二万多件新型专利权,一旦取得较高阶的发明专利权後,原本低阶
的新型专利顿时无效。智慧财产局也承认法条有问题,同意修法更正。
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分为发明、新型与新式样三种。国民党立委李贵敏表
示,一项产品、技术申请发明专利权的过程漫长,审查往往要花上三至四年,等到真正取
得发明专利後,早已被竞争者仿冒、盗版。因此企业在等待发明专利核准的空窗期,可先
申请新型专利权,最起码被别人仿冒、盗版时,可先主张拥有新型专利权,也就是技术在
前半段有新型专利保护、後半段由发明专利保障。台湾中小企业也多依赖新型专利权保护
。
李贵敏表示,新上路的《专利法》第三十二条搞乌龙,被学界发现参考中国大陆已
废止条文,变成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权後,原本的新型专利权「自始不存在」,等於是从
头到尾都失效。
她表示,根据新法的这项规定,原本新型专利仿冒者,在对方取得发明专利後,还
可要求对方吐回原本侵犯新型专利的赔偿金;甚至可能会出现业者存侥幸心态,想说在对
方还没得到发明前,先侵犯新型专利权,反正到最後都会失效,该法将影响台湾二万四千
多件新型专利案。
李贵敏表示,新法精神是基於权利不重复保护原则,经她向智财局反映後,智财局
也承认法条确实有疏失,同意下会期修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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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189.153
※ 编辑: yantung 来自: 122.117.189.153 (01/20 09:40)
1F:推 lunkk:是说新型核准到发明公开那段时间被侵权会无保护吧,因为新型 01/20 11:45
2F:→ lunkk:自始不存在 01/20 11:45
3F:→ yantung:新型应该约6-8个月核准~新型技术报告加上去也差不多18个月 01/20 11:49
4F:推 lunkk:总是有个万一嘛~~侵权一天还是侵权啊 XD 01/20 12:49
5F:推 magamanzero:这bug存在很久了吧? 01/20 13:04
6F:推 forman:发生机率很小,因为新型专利在IP COURT认知是无效的,哈哈 01/20 13:37
7F:推 J0HAN:「却被立委发现行政部门......」 发现个鬼喔 不是立院三读 01/20 13:57
8F:→ J0HAN:通过 那时候不「发现」 现在才说行政部门搞乌龙 脑袋怎麽 01/20 13:58
9F:→ J0HAN:长的? 01/20 13:58
10F:→ yaudeh:现在的法条很合理呀,这算哪门的漏洞呀! 01/20 15:18
11F:推 kaikai1112:发明公开後到核准前 被侵害的话 可以申请补偿..... 01/20 21:51
12F:→ kaikai1112:如果担心的是 新型核准至发明公开前的 空窗期 01/20 21:55
13F:→ kaikai1112:那可以申请提早公开........ 01/20 21:56
14F:→ tinsawei:看起来有问题的似乎是诉讼层面? 01/21 09:40
15F:→ orsonplus:这问题智财局早就知道 还在研讨会中分析过?问题在.... 01/21 11:29
16F:→ orsonplus:智财局也有无奈吧 有些学者跟立委就这麽搞啊 01/21 11:30
17F:推 piglauhk:这看起来不像是BUG阿 阿不是有提早公开的制度? 01/21 11:50
18F:→ orsonplus:接续、并存(行使择一)、自始不存在..这讨论很久了吧 01/21 13:50
19F:→ orsonplus:早就讨论完了 并且都在等机会修法了 .说现在才发现 太扯 01/21 13:52
20F:推 kaikai1112:就算真的如新闻分析的情况发生了??? 真的就可以叫 01/21 14:00
21F:→ kaikai1112:发明人吐还赔偿金??? 真要照这种说法..... 01/21 14:00
22F:→ kaikai1112:那一(发明)专利侵权人 可以因为另一人侵权诉讼 or举法 01/21 14:02
23F:→ kaikai1112:使得专利无效後(这也是自始无效呦) 然後就因此主张返还 01/21 14:03
24F:→ kaikai1112:该侵权人之前付出的赔偿金 or 权利金??? 01/21 14:04
25F:→ kaikai1112:(曾有同学认为可以主张不当得利.....) 01/21 14:05
26F:→ kaikai1112:根据刘国赞老师的甲说 是不行的 (个人也认为不行) 01/21 14:07
27F:推 deathcustom:因另一人举发的状况,除非原发明人在审查阶段已经知道 01/21 14:12
28F:→ deathcustom:所举发之前案(比如他国申请案有列举)而未告知,这才有 01/21 14:12
29F:→ deathcustom:可能可以主张不当行为(刻意隐瞒)得利...... 01/21 14:13
31F:推 forcomet:接续说不错 01/21 23:24
32F:推 etergo:应该要维持现在这样 不可以给发明新型同时申请的人有大於 01/22 11:35
33F:→ etergo:单独申请发明的申请人的权利 否则会变成鼓励两者皆申请 01/22 11:36
34F:→ etergo:造成资源浪费并完全失去了新型的本意 01/22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