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amanzero (qqq)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關於新專利法的最後通知
時間Wed Dec 26 22:44:07 2012
再過幾天台灣新專利法就要上路了
其中有個審查程序上的大改變叫做 FOA
當發了FOA後 發明人就不能任意變動專利範圍
專利局的意思是 FOA要減少審查的負擔 加速審查的進行
但是小弟有個問題
在新版審查基準中 只提到FOA後的限縮專利範圍僅限附加式限縮
但是卻從未提到 禁止從說明書中加入新特徵至申請專利範圍
換言之 收到FOA後 還可以加入新特徵至claim中嗎?
如果可以的話 那有沒有FOA 不是都一樣...
反正 發明人都可以再加特徵 審查委員還是得要再搜尋...
感覺不出哪裡加速了...
請問大家 接到FOA後可否從說明書加入新特徵至claim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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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62.48
1F:推 ides13:小弟認為你說的很有道理,看來我要再回去翻一下新的審查基 12/26 23:35
2F:→ ides13:準了。印象中,日本專利實務是修正後與修正前的請求項要符 12/26 23:35
3F:→ ides13:合單一性,台灣不知道是不是也這樣。 12/26 23:35
4F:→ tipo5566:可以定義一下什麼是「附加式限縮」、「新特徵」 12/27 09:10
5F:→ tipo5566:嗎? 12/27 09:10
6F:→ tipo5566:至於有沒有加速要看是跟什麼狀況來比較。 12/27 09:11
7F:→ tipo5566:日本的禁止偏移規定,台灣此次修法並未納入。 12/27 09:12
8F:→ tipo5566:日本相關規定可以看之前智慧財產月刊黃文儀老師的文章 12/27 09:13
9F:推 piglauhk:最後通知跟美國的FINAL OA是不是有那麼點像阿? 12/27 09:56
10F:推 ides13:P大不一樣,最後通知是指下一次就要發審定(Final OA)。 12/27 11:34
11F:推 piglauhk:I大應該是誤會了(?) 審定應該是advisory ...(?) 12/27 15:03
12F:推 kaikai1112: FOA 是審定 AA(advisory action) 是薦請進行訴願函 12/27 15:09
13F:→ kaikai1112: AA 沒有規定一定要發 但是原則上都會發 12/27 15:09
14F:推 piglauhk:原來 小的受教了 XD 12/27 15:10
16F:推 xkaoman:這期聖島實務報導有,可上官網看,觀念比較清楚 12/28 00:29
17F:→ magamanzero:看了實務報 不過好像是審查基準剪貼而已..Orz 12/28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