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同一發明為何僅得由申請實審做為引證
時間Sun Aug 19 16:14:52 2012
※ 引述《rape5566 (強上56)》之銘言:
: 如題
: 看了審查基準
: 同一發明作為引證之要件有申請實審這一項
: 我想問會何有這項規定
: 請各位鍵盤審查官們告訴我
: 感謝
審查基準的意思是說 若有二申請案 甲案及乙案 又二案為相同之發明
若甲案未提出實審 則審查委員將不能以31條逕行撤銷該案之專利權
或是以31條為由予以核駁
也就是說若二案均為新型 那不會有31條核駁的問題
為什麼會有這項規定的部份 大概就是與設立新型的宗旨相同
是為了在進入訴訟前減少非必要的資源浪費
反正到時候要拿來告人時 再舉發掉或迫其擇一就好 何必一開始就浪費人力處理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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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131.121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111.240.131.121 (08/19 16:17)
1F:推 dakkk:印象中 修法改成發明審過 就要擇一了 08/19 17:52
2F:→ piglauhk:但老實說 實務上若有心要迴避"相同發明"的規定 方法還真 08/19 18:25
3F:→ piglauhk:少 會被一案兩請打到 某程度上代表了工程師怕麻煩... 08/19 18:26
4F:→ piglauhk:[更正] 不少 08/19 18:26
5F:推 DragonDeath:Claim改得好像比較小 就不是相同發明啦 08/19 21:48
6F:→ piglauhk:若沒記錯的話 比的是說明書唷 ^_^ 08/20 00:47
7F:→ etergo:比的是claim吧 08/20 07:48
8F:推 sissey:到底比什麼? 08/20 09:35
9F:推 chen7572:基準2-3-31~2-3-32比claim 08/20 11:44
10F:→ chen7572:基準第二篇第三章4.2.1 08/20 11:48
11F:→ piglauhk:真的耶 XDDD 不好意思喔 (逃) 08/20 11:53
12F:→ VanDeLord:也不能說錯, Claim -> tech feature -> embodiments -> 08/20 12:42
13F:→ VanDeLord:general feature 08/20 12:42
14F:→ piglauhk:V大好客氣 08/20 17:39
15F:→ VanDeLord:實際上claim -> tech feature的解讀不一定,由實施例判斷 08/21 19:48
16F:→ VanDeLord:是有可能的 08/21 19:48
17F:推 rape5566:31相同發明比claim 23擬制新穎性比說明書跟圖示 08/29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