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hair (我是惡魔)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請問有無救濟管道?
時間Mon Apr 2 12:44:32 2007
※ 引述《epman (epman is good)》之銘言:
: 先註明一下,我是新手! 這學期正在旁聽專利法,剛好有做了些筆記^^
: 在專利法16條雖然是說甲有保密的義務,但是呢!並沒有刑責的規定
: 但是可以引用刑法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 318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以及民法中的不當得利等法條來解決
以上是甲的責任。
: 另外在專利法的第40條有提到可以請求適當的補償金
關於對丙請求專利法第40條,
條文是寫「公開後」呢,
所以可以解釋說公開前的行為不能依第40條解決嗎?
那像本案乙廠商的專利還沒公開,
所以在公開前,丙他所做的行為,
乙是不是有其他的管道去主張請求補償呢?
記得有人說用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不知道是否可行阿?
: 有錯歡迎指正!
: ※ 引述《showhair (我是惡魔)》之銘言:
: : 智財局的職員甲,受理乙廠商申請的新式樣專利,
: : 於審核過程中,甲將該設計透露給丙,丙見有商機
: : 可圖,於是便開始大量生產製造販賣,海撈一票。
: : 請問乙廠商有無救濟管道?
: : (專利申請尚未核准,所以沒有被侵害到專利權,對嗎?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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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6.134.244
1F:推 epman:40條說,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 04/02 18:13
2F:→ epman: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04/02 18:15
3F:推 priorart:專利法40條係特別針對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之補償 04/02 21:20
4F:→ priorart:本題係新式樣故不適用 04/02 21:20
5F:→ epman:啊! 沒注意一開始問的是新式樣 04/02 22:36
6F:推 showhair:對喔 這樣新式樣也不能用說 :p 04/03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