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hair (我是恶魔)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问有无救济管道?
时间Mon Apr 2 12:44:32 2007
※ 引述《epman (epman is good)》之铭言:
: 先注明一下,我是新手! 这学期正在旁听专利法,刚好有做了些笔记^^
: 在专利法16条虽然是说甲有保密的义务,但是呢!并没有刑责的规定
: 但是可以引用刑法132条(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317条(泄漏业务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 318条(泄漏职务上工商秘密罪)以及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等法条来解决
以上是甲的责任。
: 另外在专利法的第40条有提到可以请求适当的补偿金
关於对丙请求专利法第40条,
条文是写「公开後」呢,
所以可以解释说公开前的行为不能依第40条解决吗?
那像本案乙厂商的专利还没公开,
所以在公开前,丙他所做的行为,
乙是不是有其他的管道去主张请求补偿呢?
记得有人说用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
不知道是否可行阿?
: 有错欢迎指正!
: ※ 引述《showhair (我是恶魔)》之铭言:
: : 智财局的职员甲,受理乙厂商申请的新式样专利,
: : 於审核过程中,甲将该设计透露给丙,丙见有商机
: : 可图,於是便开始大量生产制造贩卖,海捞一票。
: : 请问乙厂商有无救济管道?
: : (专利申请尚未核准,所以没有被侵害到专利权,对吗?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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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6.134.244
1F:推 epman:40条说,通知後公告前就该发明仍继续商业上实施之人,得於发明 04/02 18:13
2F:→ epman:专利申请案"公告後",请求适当之补偿金 04/02 18:15
3F:推 priorart:专利法40条系特别针对发明专利早期公开制之补偿 04/02 21:20
4F:→ priorart:本题系新式样故不适用 04/02 21:20
5F:→ epman:啊! 没注意一开始问的是新式样 04/02 22:36
6F:推 showhair:对喔 这样新式样也不能用说 :p 04/03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