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另外,實務界授權有一項一項授權的嗎?
今天假設你申請一個馬桶蓋,然後你說馬桶蓋時一個權利金
裝在馬桶上要再收一個權利金,這樣合理嗎?
權利耗盡是不是屬於衡平法上的問題,而不是專利單一性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出發點的問題解決,後面的推理才有意義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6 22:48)
1F:→ escaflone:推這篇。 06/26 23:14
2F:推 jerico:恩,有道理~推 06/27 09:04
3F:推 jerico:衡平法主要以公平的方式來處理案件, 遇上與普通法所訂立的 06/27 09:25
4F:→ jerico:原則有所衝突時,衡平法法會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作出 06/27 09:25
5F:→ jerico:決定。 06/27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