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於Claim1 耗尽而Claim2没有耗尽的主张我觉得很有意思
假设该物件只能用在LED上,这样不是还是等於一头牛剥二次皮吗
如果这样东西只有一个用途,我却於在使用这个唯一用途时,
时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两个权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该〔件〕专利
这与原来权利耗尽的保护目的相符合吗?
另外,实务界授权有一项一项授权的吗?
今天假设你申请一个马桶盖,然後你说马桶盖时一个权利金
装在马桶上要再收一个权利金,这样合理吗?
权利耗尽是不是属於衡平法上的问题,而不是专利单一性的问题?
我自己的想法是,出发点的问题解决,後面的推理才有意义
※ 编辑: nakao 来自: 61.124.18.170 (06/26 22:48)
1F:→ escaflone:推这篇。 06/26 23:14
2F:推 jerico:恩,有道理~推 06/27 09:04
3F:推 jerico:衡平法主要以公平的方式来处理案件, 遇上与普通法所订立的 06/27 09:25
4F:→ jerico:原则有所冲突时,衡平法法会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作出 06/27 09:25
5F:→ jerico:决定。 06/27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