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almar_Drama
標 題Re: 厄厄笑和咭咭叫
發信站貓空行館 (Thu Jul 21 16:52:0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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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dversary (敷衍侍中)》之銘言:
> 名字和自己的語助叫聲一樣,這點就足以判定抄襲了吧。
Are you sure?這是哪國的抄襲規定?
> 或許有人會覺得,他們的叫聲又不一樣。這多少只是強詞奪理,一個商標不是你換
> 了顏色就不算抄襲,連形狀也不能相似的。
Oh﹐my god!商標權和著作權都屬於智慧財產權,但它們的概念及所保護的對象卻是
有差異的。我國商標法第一章第一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
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律之規定。」
為什麼商標規定如此嚴格?答案在第一條就說得很清楚了!
但別搞錯了!現在討論的不是“商標抄襲”,而是“著作抄襲”。
這樣舉例,如同用明朝的尚方寶劍來斬清朝的官。
> 當然,語助詞、名字沒有版權,要怎麼做都可以的。還有,談無慾找陽有偶的時候
> ,他有叫出類似 kerokero 的聲音,編劇在意染哪一個卡通,已經很明顯了。
老實說,對這段沒什麼印象,我也很喜歡ケロロ軍曹,但真的沒啥感覺。
> 說抄襲或許太過,如果只是引用橋段惡搞還能接受,但在這裡,我的感覺是編劇想
> 用別人的點子來替自己創造兩個諧星,這點有點讓人無法接受。
創造諧星?我不解其意,他們兩個本來就是諧星,何須再創造。或許每個人看戲觀點
不同,我認為這段的笑點,不在他們倆的暱名,而是整個對話。陰無獨陽有偶本來就是丑
角,難道不是嗎?
> 我所的抄襲不是說在抄叫聲、名字,而是在抄「點子」。
著作權法指的「抄襲」,是狹義的抄襲,亦即「表達之抄襲」,所謂「點子」這類有
關概念或思想的抄襲,都不在其範圍之內。至於廣義的抄襲,是指剽竊他人創作為己之創
作,舉例而言撰寫論文時,引用到他人思想而未加註,在學術界就會被貼上抄襲的標籤。
叫聲不同,音節不同,並非是強詞奪理,反而是反駁抄襲論的有力證點。
如果在思想、概念上做限制,反而會壓縮自由創作的空間,這有違著作權法的原意。
著作權法的最高目標在於提升全民福祉,鼓勵大家創作、發明,提供一個受保障的自由創
作環境,不是只有保障著作人的權益而已。這不是在唱高調,或者該說唱高調是必要的,
如果讓它淪為單純保護著作人權益的法律,那將會是個災難。
實務上的扭曲已很明顯,特別是在美利堅合眾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被大資本家
拿來作為打擊對手的策略,已經不是什麼大新聞了!以藥品專利權而言,所謂落後國家仍
受某些在先進國家幾近絕跡的傳染病所苦,但藥品的專利多半掌握在西方製藥大廠手中,
他們在市場考量下,停止生產這些藥物,致使一大群人還是生活於苦難當中。這故事說明
了什麼?一個機於良善動機的行為,可能產生邪惡的結果。如果在著作權,對於抄襲毫無
節制地做擴充解釋,很多人可能得吃上官司就罷了,更慘的是沒人敢繼續創作,因為只要
一個點子就可以將他扣上抄襲的帽子。未來將無創意可言,在現世就已經窒息而亡。自由
軟體之父Richard Stallman的理念,便是因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所可能造成之惡果而生
。
接下來是鑽牛角尖的討論。
以叫聲作為名字的點子,我不知道ケロロ軍曹是不是第一個採用的。如果不是,您是
否也要說ケロロ軍曹抄襲?再者,“以叫聲作為名字”和“相對論”兩個IDEA做比較,您
覺得那個會比較普遍﹙應該說一般人容易想到﹚。這個世界上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但
這個命題不代表每個人的想法絕對不會有共通點。一個想法,可能美國的Fisher有,德國
的Schumacher有,日本的恭子有,台灣的阿土伯有,阿拉伯的Muhammad有。單純以出現時
間先後,就咬定這些人是抄襲,是否草率了點。沒錯在傳播科技發達的現代,我們很容易
接受﹙甚至難以排斥﹚這些資訊,的確可能受這些資訊啟發而出現新的創作,但也有可能
出於自創。在無法釐清真相的情況下妄作論斷對他們並不公平,何況就這個case而言,說
抄襲似乎太過。我不管霹靂之前的前科如何,這種事情本來就該CASE BY CASE。
說個強者我朋友的朋友的故事。有個物理系學生,某日推導出一個公式,他覺得是破
天荒的發現,興高采烈的去找指導教授討論,結果教授冷冷丟下一句這是某某科學家已經
導出來的東西,不是什麼新發現,我們可以想像當時這名學生失望的樣子。當然這件事情
沒有嚴重到澆熄他對物理的熱情,但那種自己的成果被簡單就否定的感受並不怎麼好。今
天指控的是抄襲,未經查證單憑自己的觀感,就強加抄襲二字於人,妥當嗎?幾分證據說
幾分話,Okay?在任何人被證明有罪前,我寧可相信他是無辜的。
最後離題一下。
我認為盜版是錯誤的,至少是於法不容的,但就僅止於此。我不會將它無限上綱到最
高道德層次,有那個必要嗎?部份人喜歡落井下石,有人做錯事總得奚落一番才過癮﹙不
諱言,我自己也常犯這種錯誤。好像是現在:p﹚。不知羞恥是多麼嚴厲的指控,﹙在當今
的規範體系之下﹚使用盜版確實不是什麼好行為,但還不到要用道德嚴加譴責的程度。這
個問題是否需要提升到道德層次還有討論的空間,在有個比較接近定論的定論出現前,道
德要求用在自己身上就好,對於他人的行為予以勸告即可,嘲諷怒罵都是不必要的。要當
捍衛正版的尖兵很好,但在此同時可以反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究竟保護的是什麼東西,
否則到頭來不僅非是道德的護衛者,反有可能成為資本家牟取私利的幫兇。
種族歧視的問題,單純用華人用盜版而不知羞恥,是解釋不通的。它的原因很複雜,
絕非三言兩語可以交代,如果可以的話,這個問題早就能解決了!
「人之所以會違反規範,在於規範之存在。」這並非說一切規範皆為惡,規範的存在
是不必要的,而是我們必須謹慎運用規範,認清規範的本質,不要盲從於規範,成為規範
奴役的對象。規範是人所創造出來的東西,但最後人卻被規範所奴役,是多麼可悲的事情
。
有空可以參閱Siva Vaidhyanathan的《Copyrights and Copywrongs》 。
Just my opinion. 提供出來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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