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almar_Drama
标 题Re: 厄厄笑和咭咭叫
发信站猫空行馆 (Thu Jul 21 16:52:0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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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dversary (敷衍侍中)》之铭言:
> 名字和自己的语助叫声一样,这点就足以判定抄袭了吧。
Are you sure?这是哪国的抄袭规定?
> 或许有人会觉得,他们的叫声又不一样。这多少只是强词夺理,一个商标不是你换
> 了颜色就不算抄袭,连形状也不能相似的。
Oh﹐my god!商标权和着作权都属於智慧财产权,但它们的概念及所保护的对象却是
有差异的。我国商标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保障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着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保障着作人着
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
法律之规定。」
为什麽商标规定如此严格?答案在第一条就说得很清楚了!
但别搞错了!现在讨论的不是“商标抄袭”,而是“着作抄袭”。
这样举例,如同用明朝的尚方宝剑来斩清朝的官。
> 当然,语助词、名字没有版权,要怎麽做都可以的。还有,谈无慾找阳有偶的时候
> ,他有叫出类似 kerokero 的声音,编剧在意染哪一个卡通,已经很明显了。
老实说,对这段没什麽印象,我也很喜欢ケロロ军曹,但真的没啥感觉。
> 说抄袭或许太过,如果只是引用桥段恶搞还能接受,但在这里,我的感觉是编剧想
> 用别人的点子来替自己创造两个谐星,这点有点让人无法接受。
创造谐星?我不解其意,他们两个本来就是谐星,何须再创造。或许每个人看戏观点
不同,我认为这段的笑点,不在他们俩的昵名,而是整个对话。阴无独阳有偶本来就是丑
角,难道不是吗?
> 我所的抄袭不是说在抄叫声、名字,而是在抄「点子」。
着作权法指的「抄袭」,是狭义的抄袭,亦即「表达之抄袭」,所谓「点子」这类有
关概念或思想的抄袭,都不在其范围之内。至於广义的抄袭,是指剽窃他人创作为己之创
作,举例而言撰写论文时,引用到他人思想而未加注,在学术界就会被贴上抄袭的标签。
叫声不同,音节不同,并非是强词夺理,反而是反驳抄袭论的有力证点。
如果在思想、概念上做限制,反而会压缩自由创作的空间,这有违着作权法的原意。
着作权法的最高目标在於提升全民福祉,鼓励大家创作、发明,提供一个受保障的自由创
作环境,不是只有保障着作人的权益而已。这不是在唱高调,或者该说唱高调是必要的,
如果让它沦为单纯保护着作人权益的法律,那将会是个灾难。
实务上的扭曲已很明显,特别是在美利坚合众国。智慧财产权相关法令,被大资本家
拿来作为打击对手的策略,已经不是什麽大新闻了!以药品专利权而言,所谓落後国家仍
受某些在先进国家几近绝迹的传染病所苦,但药品的专利多半掌握在西方制药大厂手中,
他们在市场考量下,停止生产这些药物,致使一大群人还是生活於苦难当中。这故事说明
了什麽?一个机於良善动机的行为,可能产生邪恶的结果。如果在着作权,对於抄袭毫无
节制地做扩充解释,很多人可能得吃上官司就罢了,更惨的是没人敢继续创作,因为只要
一个点子就可以将他扣上抄袭的帽子。未来将无创意可言,在现世就已经窒息而亡。自由
软体之父Richard Stallman的理念,便是因应智慧财产权相关法令所可能造成之恶果而生
。
接下来是钻牛角尖的讨论。
以叫声作为名字的点子,我不知道ケロロ军曹是不是第一个采用的。如果不是,您是
否也要说ケロロ军曹抄袭?再者,“以叫声作为名字”和“相对论”两个IDEA做比较,您
觉得那个会比较普遍﹙应该说一般人容易想到﹚。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但
这个命题不代表每个人的想法绝对不会有共通点。一个想法,可能美国的Fisher有,德国
的Schumacher有,日本的恭子有,台湾的阿土伯有,阿拉伯的Muhammad有。单纯以出现时
间先後,就咬定这些人是抄袭,是否草率了点。没错在传播科技发达的现代,我们很容易
接受﹙甚至难以排斥﹚这些资讯,的确可能受这些资讯启发而出现新的创作,但也有可能
出於自创。在无法厘清真相的情况下妄作论断对他们并不公平,何况就这个case而言,说
抄袭似乎太过。我不管霹雳之前的前科如何,这种事情本来就该CASE BY CASE。
说个强者我朋友的朋友的故事。有个物理系学生,某日推导出一个公式,他觉得是破
天荒的发现,兴高采烈的去找指导教授讨论,结果教授冷冷丢下一句这是某某科学家已经
导出来的东西,不是什麽新发现,我们可以想像当时这名学生失望的样子。当然这件事情
没有严重到浇熄他对物理的热情,但那种自己的成果被简单就否定的感受并不怎麽好。今
天指控的是抄袭,未经查证单凭自己的观感,就强加抄袭二字於人,妥当吗?几分证据说
几分话,Okay?在任何人被证明有罪前,我宁可相信他是无辜的。
最後离题一下。
我认为盗版是错误的,至少是於法不容的,但就仅止於此。我不会将它无限上纲到最
高道德层次,有那个必要吗?部份人喜欢落井下石,有人做错事总得奚落一番才过瘾﹙不
讳言,我自己也常犯这种错误。好像是现在:p﹚。不知羞耻是多麽严厉的指控,﹙在当今
的规范体系之下﹚使用盗版确实不是什麽好行为,但还不到要用道德严加谴责的程度。这
个问题是否需要提升到道德层次还有讨论的空间,在有个比较接近定论的定论出现前,道
德要求用在自己身上就好,对於他人的行为予以劝告即可,嘲讽怒骂都是不必要的。要当
扞卫正版的尖兵很好,但在此同时可以反思智慧财产权相关法令究竟保护的是什麽东西,
否则到头来不仅非是道德的护卫者,反有可能成为资本家牟取私利的帮凶。
种族歧视的问题,单纯用华人用盗版而不知羞耻,是解释不通的。它的原因很复杂,
绝非三言两语可以交代,如果可以的话,这个问题早就能解决了!
「人之所以会违反规范,在於规范之存在。」这并非说一切规范皆为恶,规范的存在
是不必要的,而是我们必须谨慎运用规范,认清规范的本质,不要盲从於规范,成为规范
奴役的对象。规范是人所创造出来的东西,但最後人却被规范所奴役,是多麽可悲的事情
。
有空可以参阅Siva Vaidhyanathan的《Copyrights and Copywrongs》 。
Just my opinion. 提供出来做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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