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pr (rmo)
看板PU_Law
標題[分享] 九十九學年上親屬期中考
時間Thu Nov 18 14:09:41 2010
班級:法二B
老師:蔡穎芳
考試時間:10:00~12:00
1.甲男為宜蘭縣農民,其妻已過世,三名子女均已各自成家立業。乙女為大陸籍女子,其
夫已過世遺下兩名子女,乙女不想再結婚,但為了家庭經濟壓力,欲來台灣工作賺錢撫
養兩名幼子。甲男與乙女經人蛇集團介紹,由甲擔任人頭丈夫,前往大陸與乙女登記結
婚後,由甲持結婚證書向宜蘭的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戶籍登記。甲男於成事後,收到人
蛇集團的五萬元報酬。乙女自始並未與甲男行婚姻生活,來台後,立即前往餐廳打工,
僅於警察進行外籍配偶家訪時,才回甲男住處接受訪視。後來因乙女之雇主要求乙女每
日工作十二小時,每月只給乙女八千元,乙女不甘遭受剝削,向警察機關投訴。試問:
甲男與乙女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
2. 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育有二子A與B。於民國90年甲男因單獨參加公司旅遊,遊
覽車行經蘇花高時,遭掉落的土石擊中掩埋而下落不明。乙女於民國98年為甲聲請死
亡宣告,之後經友人介紹與善意的丙男再婚。乙甲婚後六個月,甲男竟奇蹟似地生還,
並出現在乙面前。試問:
(1)甲撤銷其死亡宣告,誰是乙的合法配偶?
(2)甲有哪些權力可以主張?
3.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3年間認識,半年後結婚。甲男為家族事業之少東。婚後一年,甲
乙兩人育有一子A。A子誕生後,乙女即發現甲男經常有腹痛現象,詢問甲男,甲男均
以原因不明回覆,雖延醫治療,亦未見起色。94年8月間甲男因腹痛嚴重,遂至台中
榮總醫院就診,檢查發現竟為胰臟癌末期,其間甲男雖向乙女表示不願拖累乙女,欲與
乙女離婚,惟乙女未允。豈料,甲男主治醫師於某日巡房時,誤以乙女之母親為甲男之
母親,遂脫口而出:"之前就叫發現胰臟有腫瘤,那時候叫你們治療你們就不聽,拖到
現在才來。",乙女經母親轉述後,方驚覺甲男早知罹患癌症,卻對乙女隱瞞其事而允
婚。乙女乃向甲男主治醫師詢問甲男病史,始悉知甲男於92年11月11日先至沙鹿
童綜合醫院就診入住,即發現胰臟後方有腫瘤,92年11月24日至台中榮民醫院就
診,並於同年月29日入院治療至同年12月26日出院,診斷結果為胰臟腫塊,疑似
惡性胰腺癌及淋巴癌,但甲男拒絕接受進一步檢查及治療即自行出院。乙女如常人一般
,擇偶亦以身心健康為重要考量依據,若明知甲男身罹癌症,必不考慮與其共締婚姻。
甲男顯然明知所罹者為惡性腫瘤,竟對乙女隱瞞,致使乙女與其結婚,並育有一子A。
乙女於訂婚時,支出婚宴酒席費用及禮服租用費用共20萬,婚後為照顧A子而辭去工
作,目前無收入。試問:乙女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很長的故事= = ,終於打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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