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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九十九学年上亲属期中考
时间Thu Nov 18 14:09:41 2010
班级:法二B
老师:蔡颖芳
考试时间:10:00~12:00
1.甲男为宜兰县农民,其妻已过世,三名子女均已各自成家立业。乙女为大陆籍女子,其
夫已过世遗下两名子女,乙女不想再结婚,但为了家庭经济压力,欲来台湾工作赚钱抚
养两名幼子。甲男与乙女经人蛇集团介绍,由甲担任人头丈夫,前往大陆与乙女登记结
婚後,由甲持结婚证书向宜兰的户政机关办理结婚之户籍登记。甲男於成事後,收到人
蛇集团的五万元报酬。乙女自始并未与甲男行婚姻生活,来台後,立即前往餐厅打工,
仅於警察进行外籍配偶家访时,才回甲男住处接受访视。後来因乙女之雇主要求乙女每
日工作十二小时,每月只给乙女八千元,乙女不甘遭受剥削,向警察机关投诉。试问:
甲男与乙女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
2. 甲男与乙女原为夫妻,育有二子A与B。於民国90年甲男因单独参加公司旅游,游
览车行经苏花高时,遭掉落的土石击中掩埋而下落不明。乙女於民国98年为甲声请死
亡宣告,之後经友人介绍与善意的丙男再婚。乙甲婚後六个月,甲男竟奇蹟似地生还,
并出现在乙面前。试问:
(1)甲撤销其死亡宣告,谁是乙的合法配偶?
(2)甲有哪些权力可以主张?
3.甲男与乙女於民国93年间认识,半年後结婚。甲男为家族事业之少东。婚後一年,甲
乙两人育有一子A。A子诞生後,乙女即发现甲男经常有腹痛现象,询问甲男,甲男均
以原因不明回覆,虽延医治疗,亦未见起色。94年8月间甲男因腹痛严重,遂至台中
荣总医院就诊,检查发现竟为胰脏癌末期,其间甲男虽向乙女表示不愿拖累乙女,欲与
乙女离婚,惟乙女未允。岂料,甲男主治医师於某日巡房时,误以乙女之母亲为甲男之
母亲,遂脱口而出:"之前就叫发现胰脏有肿瘤,那时候叫你们治疗你们就不听,拖到
现在才来。",乙女经母亲转述後,方惊觉甲男早知罹患癌症,却对乙女隐瞒其事而允
婚。乙女乃向甲男主治医师询问甲男病史,始悉知甲男於92年11月11日先至沙鹿
童综合医院就诊入住,即发现胰脏後方有肿瘤,92年11月24日至台中荣民医院就
诊,并於同年月29日入院治疗至同年12月26日出院,诊断结果为胰脏肿块,疑似
恶性胰腺癌及淋巴癌,但甲男拒绝接受进一步检查及治疗即自行出院。乙女如常人一般
,择偶亦以身心健康为重要考量依据,若明知甲男身罹癌症,必不考虑与其共缔婚姻。
甲男显然明知所罹者为恶性肿瘤,竟对乙女隐瞒,致使乙女与其结婚,并育有一子A。
乙女於订婚时,支出婚宴酒席费用及礼服租用费用共20万,婚後为照顾A子而辞去工
作,目前无收入。试问:乙女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很长的故事= = ,终於打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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