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rcat (Jar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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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99年 法二B 公司法期中考題
時間Wed Nov 17 00:25:30 2010
出題者:洪秀芬(今年第一次來靜宜教書)
考試時間:120分鐘
一 設有章三退休賦閒在家,其子張四畢業於某專科室內設計系,甫於年前退伍返家。
張三乃和其子其妻李氏商量自行創業,並邀集好友王五夫婦共同投資籌組室內設計
公司,五人每人各投資十萬元,公司成立後由章三擔任董事長,章四擔任總經理,
王五擔任監察人,積極籌設"長榮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籌設時,為將
來公司營運需要,章三和章四兩人乙"公司名義"和房東林先生訂立租賃契約,承
租台北長春路X號房屋一棟,以做為公司將來經營場所。而因籌設公司所需,亦約有
五萬元之各項費用應支付(例如水 電 電話費 影印費 車馬費等)。請附理由回
答下列問題:(30分)
1 若因故終止公司設立,則本案所陳述之租賃契約及公司設立所產生五萬元費用等應用
等應由何人負責?
2 若公司最後順利成立,則本案所陳述之租賃契約及公司設立所產生之五萬元費用等應
由何人負責?
3 "長榮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和"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相同
,而應被禁止使用呢?
二 為何公司法第27條多被學者批評,而主張應刪除呢?請說明理由。(20分)
三 何謂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兩者之特徵分別為何?(25分)
四 A有限公司章程規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其董事長林一於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五日乙公司名義,用每股52元之價格購買"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10萬股。試問該公司買進"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有無違反法令規定?
若有違反,其法律效果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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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5.203
※ 編輯: Jarcat 來自: 125.230.5.203 (11/17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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