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rcat (Jar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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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99年 法二B 公司法期中考题
时间Wed Nov 17 00:25:30 2010
出题者:洪秀芬(今年第一次来静宜教书)
考试时间:120分钟
一 设有章三退休赋闲在家,其子张四毕业於某专科室内设计系,甫於年前退伍返家。
张三乃和其子其妻李氏商量自行创业,并邀集好友王五夫妇共同投资筹组室内设计
公司,五人每人各投资十万元,公司成立後由章三担任董事长,章四担任总经理,
王五担任监察人,积极筹设"长荣室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筹设时,为将
来公司营运需要,章三和章四两人乙"公司名义"和房东林先生订立租赁契约,承
租台北长春路X号房屋一栋,以做为公司将来经营场所。而因筹设公司所需,亦约有
五万元之各项费用应支付(例如水 电 电话费 影印费 车马费等)。请附理由回
答下列问题:(30分)
1 若因故终止公司设立,则本案所陈述之租赁契约及公司设立所产生五万元费用等应用
等应由何人负责?
2 若公司最後顺利成立,则本案所陈述之租赁契约及公司设立所产生之五万元费用等应
由何人负责?
3 "长荣室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称是否和"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称相同
,而应被禁止使用呢?
二 为何公司法第27条多被学者批评,而主张应删除呢?请说明理由。(20分)
三 何谓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两者之特徵分别为何?(25分)
四 A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资本总额为新台币1000万元,其董事长林一於民国九十九
年十月五日乙公司名义,用每股52元之价格购买"南亚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10万股。试问该公司买进"南亚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有无违反法令规定?
若有违反,其法律效果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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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5.203
※ 编辑: Jarcat 来自: 125.230.5.203 (11/17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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