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4590 (音樂咖啡)
看板PU_Law
標題[問題] 關於打工遇到的問題,請法律高手進來幫我解惑><
時間Sun Nov 7 20:35:07 2010
這個問題是發生在今天的99年2月-3月左右
當初我急需打工賺錢
所以到了東海的水X樣 餐廳 應徵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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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一去應徵的時候
店內的人 就要求我必須先
試用4小時 分兩天做
(不給薪水的試用)
試用的期間 只叫我在內場的洗碗槽幫忙洗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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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間餐廳的內場環境非常髒亂
1.蟑螂老鼠內場到處爬
2.洗碗槽的水 又油又黑又髒
3.拿菜裝盤完全沒有戴手套
....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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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部份 是不是要請什麼單位?
於是我在裡面做了免費的洗碗工
(也沒有供應餐點或是簡單的一杯水)
試用完之後 店內的人問我 息不習慣 習慣就可以來做
而且告訴我時薪只有75
我回答可以
試用完隔天 我就正式去打工
原本說好 晚上5點作到10點
可是沒什麼客人 就要我提早下班
還告訴我 以後有需要 在打給我
過了兩三天 才又打過來說
叫我 哪一天 幾點 去工作
ㄧ樣跑去東海 水X樣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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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做了幾小時的洗碗工
ㄧ樣沒供餐
就這樣 那家餐廳 ㄧ下要我去
ㄧ下又要我不要去
為了這樣 至少來回跑沙鹿東海 也有7 . 8次
後來有一次去那間餐廳
裡面的人竟然還反過來來質問我
為什麼都不去上班= =.....
後來過幾天 我就回去店內說
我不打算做了 我要求拿回我應該拿的薪資!!!!
那是有打卡的
我那時候去算 我總共加起來應該做了11小時
可是他卻回我說: 店內規定 沒有做滿七天 薪水全部取消
但是上述的規定 ㄧ開始並沒有告知我
我就跟他說 事先沒有告知 就可以不用給錢??
最後他去找他們什麼組長說話
他回答我說 ㄧ樣可以給你領 但是公司有規定
要10號才可以領取
當下因為趕時間 所以我就先行離開
後來10號之後再去 我的卡 他們把它用不見 甚至裝傻
當作沒這回事
至今到現在 將近有8個多月
回想起來還是很生氣
想詢問一下 法律系的大哥大姊們
時間過了這麼久 我還可以去申請他們付給我應付的薪資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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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11.41
1F:推 b92006:請相關單位去稽查比較實際,找蘋果比找法院有用 11/08 03:02
2F:推 kinkielsa:餐廳髒亂的部份 可以向"衛生局"單位檢舉 11/11 14:06
3F:推 kinkielsa:薪資的部分 如果對方依舊不跟你協調 11/11 14:13
4F:推 kinkielsa:可以去各地方政府的勞資爭議委員會聲請調解 11/11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