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92006 (阿甫)
看板PU_Law
標題Re: [分享] 98民法總則第二學期期末考
時間Wed Jun 23 16:42:20 2010
※ 引述《s753201 (Tru)》之銘言:
: 甲欲將其所有之明代古董花瓶贈與給其次子乙,但恐其它子女不悅,遂與乙通謀假
: 意將花瓶賣給乙並已移轉。甲與某廟口角頭老大丙素有交情,丙平日偏好明清古董
: 的蒐藏,甲酒後不慎透露乙手上有之只明代洪武玉壺春瓶甲賣與乙之花瓶)。丙立
: 刻到乙的家中要求將花瓶割愛,出價新台幣五百萬元。但乙不願與丙訂立買賣契約
: ,丙遂取出預藏的小刀,要求乙簽下買賣契約,乙只好乖乖交花瓶交付給丙。丙嗣
: 後又將花瓶賣給不知情的丁,且已交付。請討論甲、乙、丙、丁間的法律關係。
手癢打了ㄧ下...請鞭小力點..
依照歷史方法解題如下
1.甲欲將其所有之明代古董花瓶出賣予其次子乙,惟該買賣契約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依照民法87前段規定係為無效,另依照87條第2項規定隱藏著他項法律行為,適用該項
法律行為之規定,甲之真意為贈與,且雙方應經意思表示ㄧ致,故贈與契約有效.
該花瓶之所有權經物權契約契約之讓與合意移轉予乙
2.丙係以小刀脅迫乙簽下買賣契約,係以脅迫方式逼迫乙為意思表示,買賣契約與
物權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因受脅迫而具有同一瑕疵同歸於得撤銷,乙得主張撤銷權,
撤銷物權契約與買賣契約,民法93條參照.
POINT1:同ㄧ瑕疵理論,請參照王澤鑑老師意思表示之章節,意思表示是組成契
約法律行為之要素,惟有瑕疵之意思表示究竟是僅存在買賣契約或是物權契約與買賣契約
的意思表示均有瑕疵,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出現
3.
丙伺候出賣該花瓶與不知情之第三人丁,雙方經讓與合意,買賣契約有效成立,物
權契約則因為丙並非所有權人,故為典型之無權處分,效力未定,需經真正權利人
乙之同意方生效力,惟因丁系為善意第三人,得主張民法801 948條之善意取得
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POINT2:如果乙主張撤銷權,丁是否仍然取得所有權,乙撤銷的是他跟丙之間
的契約關係,依照民法92條第2項反面推論,其撤銷意思表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是因為民法有善意取得之特別規定,使乙喪失了所有權而讓丁取得了所有權
丁是因為善意取得之規定取得所有權,而不是因為丙跟丁之間買賣契約有效成立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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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230.62
1F:→ b92006:補充一下+_=因為問法律關係,通常都是按照歷史方法解題,會 06/23 16:45
2F:→ b92006:比較順手,如果題目是問得主張何種權利,用請求權基礎較符 06/23 16:46
3F:→ b92006:合法旨 06/23 16:46
4F:推 maybechange:還好翻法條都寫出來了 囧> 06/23 16:58
5F:推 av8dloveme:good! 06/23 19:43
6F:推 av8dloveme:另外2的撤銷權應該是92條 ,93是除斥期間0.0 06/23 19:53
7F:→ SkyCooer:本人較讚同少數說之見解,對於表意人的思意表示自主性保護 06/23 20:11
8F:→ b92006:謝謝~看錯了~ 06/23 20:12
9F:→ SkyCooer:應高於對交易安全法益的保護,乃係因脅迫的不法性較為詐 06/23 20:12
10F:→ SkyCooer:欺強列,若讓第三人因801 948取得物之所有權,而表意人無 06/23 20:13
11F:→ SkyCooer:得救濟,即便可向施以脅迫之人求償,乃緩不濟急。 06/23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