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Cooer (消聲暱跡)
看板PU_Law
標題[心情] 我笑了
時間Thu Jun 17 22:33:02 2010
好像有位大二學弟在靜淨宜口水板和人家戰「加重誹謗」罪
那個自稱非靜宜法律的 q xxx,也很好笑
對該事件的原po 所適用的法條也不當,
就原po 對觀光係那二位妹妹的指摘「不要臉」「厚臉皮」
構成要件含攝上,應是該當公然侮辱罪,
而在bbs 這公開平台上,使第三人能共見共聞之處所,指述該二位觀光系妹妹
「於上課中為嚴重交談,使周圍其他上課同學受其騷擾」
對這樣的指責,於公開平台上發表,始有涉及誹謗罪之討論(§310Ⅱ),
而,若該事件是原po txxxx 屬不實言論,為原po虛構,也才有誹謗罪之適用
若能證明其言論為屬實(證明觀光系二女真的很吵,打擾其他同學上課)
那在這(bbs)po文,就有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310Ⅲ本文)
(§310第三項本文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感覺二個人刑法都沒好好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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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丁是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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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rever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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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3.112
1F:推 destinyiii:真的 沒有好好念 感謝學長 (見笑大一.. 06/17 23:15
2F:→ kingdomsss:這.......不是FAMILY的東西嗎== 怎麼跑來這邊........ 06/18 02:28
※ 編輯: SkyCooer 來自: 125.230.3.112 (06/18 06:21)
3F:→ SkyCooer:只是拿該事件作學術探討,不涉及他板事物 06/18 06:23
4F:→ kinkielsa:大家不要太激動 不要太偏 是允許存在的 06/18 09:45
5F:推 av8dloveme:只有310第三項有意見 ,是不是公共利益還要討論=w= 06/18 17:02
6F:推 av8dloveme:我偏向不罰 ,但是如果要論述是否為公共利益有困難.. 06/18 17:08
7F:→ SkyCooer:我同意你的看法,就上課講話對其他多數同學的權益,是否 06/18 18:08
8F:→ SkyCooer:有侵害(公益),還有待論證,我也持保留意見。 06/18 18:08
9F:→ SkyCooer:但原則上(本文),能證明散播的言論是事實,且是可受公評 06/18 18:10
10F:→ SkyCooer:(§311第Ⅰ項第3款),應是可以阻卻罪責。 06/18 18:12
11F:推 av8dloveme:你逼出我說不能拿311出來講的原因XD 06/18 18:15
12F:→ av8dloveme:311第三款必須要是善意(本文)且適當的評論 06/18 18:15
13F:→ av8dloveme:問題就在於原po很猛的講出了不要臉跟厚臉皮..OTZ 06/18 18:16
14F:→ av8dloveme:所以這是想救都救不起來的慘況...OTZ.. 06/18 18:35
15F:推 maybechange:學長都好強 看上面的推文後我突然懂了(*〞︶〝*) 06/18 19:10
16F:推 destinyiii:上面才是專業(默..... 06/18 19:21
17F:→ av8dloveme:skycooer用字相當專業精準 ,想學法律用字的要多看他! 06/18 19:31
18F:→ av8dloveme:光這點我就拍馬都追不上OTZ 06/18 19:31
19F:→ SkyCooer:嗯…善意阿,這點我沒注意到,原po的確有可能因為情緒上 06/18 20:36
20F:→ SkyCooer:的用字遣詞,造成敗訴.... 06/18 20:37
21F:→ SkyCooer:不過基於有利被告的推定原則,還是解釋他為善意吧,哈哈 06/18 20:38
22F:→ SkyCooer:(僅就加重誹謗罪論喔,公然侮辱罪不適用 XD) 06/18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