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42152003 (泛黃的回憶)
看板PU_Law
標題[分享] 98下債總期中考
時間Fri May 7 19:17:07 2010
命題教授:葉新民
考試時間:1010~1200
靜宜大學法律學會欲於今年法律之夜炒熱活動氣氛,計畫邀請小天后蔡X林(以下略稱甲
)登台演唱一曲,於是系學會懇請靜宜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某乙出面,向甲提出邀請,在甲
經紀公司丙同意下,由丙代理甲與乙簽訂演藝活動合約,其中約定乙應支付甲十萬元酬金
,並先付定金兩萬元,而甲應於99年5月3日星期一夜間20點至21點間於靜宜大學法律之夜
演唱一曲作為活動結束的終曲,曲目由甲自訂,締約後乙立即支付定金兩萬元。99年5月3
日傍晚,甲由台北出發前往台中,並乘坐由其助理丁駕駛之小客車,途中丁為及時趕赴現
場,故一路超速行駛,終致發生車禍,甲與丁不得不參與警方之車禍處理程序,其後立即
搭計程車趕赴靜宜大學,惟抵達時法律之夜活動已然結束,法律系同學悵然若失。請問甲
與乙得互相主張什麼權利?
註:
1.演藝活動合約可定性為委任契約。
2.由於解除契約尚未教到,固本案之解答可不必考慮解除契約的問題。
3.本案事實與人物純屬虛構,若有雷同,必為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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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0.36.199
1F:推 kinkielsa:已收錄 感謝分享^^ 05/12 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