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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靜宜大學 法律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時間Fri Sep 18 03:29:50 2009
靜宜大學 法律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系系學會名為「靜宜大學法律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宗旨主在揭示學生自治精神,代表反映本會會員公意,
推動各項活動,為本會會員謀最佳之權益。
第三條 本學會代表本系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機構,為一永久組織,
其主權屬於全體會員所召開之會員大會。
第四條 本會敦請本系系主任及系上老師監督指導會務。
第五條 凡本校法律系在學學生為當然會員。
第貳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六條 會員權利如左: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享有彈劾、糾舉、糾正及同意權之權利。
三、參與本學會行政組織。
四、參與本學會所舉辦各項活動。
五、使用本學會之各項器材。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繳納會費。
二、參加會員大會並協助推動各項會務。
三、維護本學會之名譽
四、遵守本章程及會員大會所作之決議。
第八條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行使會員權利,但得出席會員大會旁聽會務報告。
第九條 本學會針對法律系相關事務作活動規劃執行與研究,並以聯繫師生情誼、
砥礪學行、加強團隊榮譽,以創造本系全體師生最大福祉。
第十條 各會議應設置紀錄會議內容,專司核對紀錄事宜,如有異議,
應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参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依本章程之規定為本學會之最高之立法機構,
旨在針對法律系相關事務作活動規劃執行與研究,並以聯繫師生情誼、
砥礪學行、加強團隊榮譽,以創造本系全體師生最大福祉。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罷免系學會會長及幹部。
(二)選舉、罷免會員代表。
(三)創制、複決章程、法案。
(四)對本學會幹部所擬定之活動企畫案行使質詢、同意及糾正權。
(五)對本學會幹部所議擬定之預算案行使質詢、同意及審計權。
(六)選舉、罷免會員代表。
(七)提出對系務之建議案。
(八)大會休會期間,由本學會幹部會議代行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一)大會於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於每學期開學日後一個月內及期末考
前一個月召開,確切日期由幹部會議擇期召開。
(二)會長及全體幹部應列席報告會務概況、工作計畫、
執行結果及經費運用情形並接受質詢。
(三)大會經由本學會幹部會議決議或經由本學會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
取得系主任同意後,得隨時召開之。
(四)大會由副會長主持大會,如副會長因故無法主持大會,由會員代表
主席代行職權。
(五)大會應邀請系上師長列席參加,並由監察人員記錄會議。
(六)會議內容於開會日前兩週,於網路、系及學會佈告欄公告之。並於會
議結束後兩週內公佈會議紀錄於網路、系及學會佈告欄。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議,依系學會章程或辦法,循一定之規則,達成決議,
解決問題,謂之會議。
第十五條 會議之主席,除章程或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系學會副會長擔任之。
第十六條 會議紀錄應由監察人員記錄,會議紀錄員,沒有發言權。
第十七條 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會員大會及各種臨時性集會,由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之。
(二)會員大會之各次常會,或其臨時會議,由系學會會長召集之。
臨時會議中,章程及辦法無規定者以會員代表主席為負責人。
(三)永久性集會每屆改選後之第一次會議,如會員大會,或各種組織辦法
及規則規定等,由當選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屆負責人召集之。
第十八條 召集人應根據章程及辦法之規定,於規定時間前將開會事由、
時間及地點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時,並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以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佈延長時間十分鐘,
延長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休會。
第二十條 因出席人缺席至未達開會額數者,如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
應於第二次休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
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
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
必要時得決議改組或改選。
第二十一條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反應,
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
如不足額,主席應宣佈休會。但無人提出數額問題時,
會議仍照常進行。在公聽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
不得改變會議內容或性質而進行會議。
第二十二條 開會應於事先編制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會員代表主席)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1)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
(2)主席報告議程後,應按排定議程執行:如有異議,應提付待至臨時動議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2)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3)委員會或委員報告。
(4)其他報告。
(5)以上各款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之情形,或其他會務進行情形,
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三、討論事項:
(1)前會議遺留之事項。
(2)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3)臨時動議。
(4)選舉。
(5)散會。
第二十三條 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五)列席人姓名。
(六)請假人姓名。
(七)主席姓名。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
(十)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十一)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
第二十四條 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或討論為原則,如必須參與發言,
須聲明離開主席地位行之。主席如必須參與討論時,
應由會員代表主席暫代主席,如代表主席亦須參與討論,
應選舉臨時主席主持會議。但機關之幕僚會議,由系學會會長主持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表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
從其規定。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
即達規定額數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第二十六條 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
主席依前項指定發言人次序時,得參酌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發言:
(一)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二)就討論之議案,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
(三)距離主席較遠者。
第二十七條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佈其結果。
第二十八條 決議案之覆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者。
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列入再下次會議議事日程。
前款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選舉之方式,分為下列兩種:
(一)舉手選舉。
(二)投票選舉。
第肆章 會員代表
第三十條 由會員大會選舉十五名會員代表,代表會員於幹部會議行使同意權。
第三十一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得為本學會部長或組員及監察人。
第三十三條 會員代表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會員代表互選之。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副會長無法主持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主席主持之。
第伍章 幹部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以幹部會議為最高行政機構,由會長、副會長、本學會幹部、
會員代表及監察人所組成,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開。
第三十六條 會長每學期至少召開五次定期會議,得邀指導老師列席,
另可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任務如下:
(一)工作執行及收支狀況報告。
(二)策劃活動、分配工作、協調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部工作會議內容由各部部長,就其工作內容向會長匯報。
第陸章 幹部組織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設有會長、副會長各一人,各部部長及各部組員若干人。
各部視需要設部長一至二人,負責分派所屬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長為領導本學會所設之各部職推展相關會務,
對外為法律系系學會全體之代表,對內為本學會行政之最高負責人,
領導幹部,負責會務之規劃、
執行及相關會務之決策並依章程規定主持會議。
第四十條 會長依本章程之規定,公佈法律,發布命令,
行使締結契約及任免各部部長及組員之權。
第四十一條 系學會行政組織以系學會會長、副會長為一級行政機構,
其所屬部門組織依層級為二級機構、三級機構。
第四十二條 組織名詞定義如下:
一、部:為行政二級機構,基於組織之分工,為處理系學會業務之需要,
於行政組織內劃出部分權限及職掌,所設立之組織。
二、組:為行政三級機構,為協助所屬部門業務之需要,
於部內劃出權限及職掌,所設立之單位。
第四十三條 除章程或辦法另有規定外,系學會不得設立獨立行政組織,
與不受會員大會或監察委員會之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各情形之ㄧ者,不得設立部或組:
一、業務與現有機構職掌重疊者。
二、業務可由現有機構調整辦理者。
第四十五條 會長轄下設有活動部、公關部、體康部、財務部及網路管理部,
各部各司其職,以利本會推展相關事務。各部視需要設部長一至二人,
負責分派所屬事務。各部部長由會長直接任命之。
第四十六條 會長對所隸屬機構部、組依辦法行使指揮監督權。
不相隸屬部、組之指揮監督,應以辦法或規則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一節 會長
第四十七條 會長職權如左:
一、負責規劃及推動一切會務。
二、經費財務收支之核定。
三、系學會執行秘書、各部部長及組員之任免。
四、各部關係之協調。
五、召開幹部會議及於期末在幹部會議決議次學期之預算。
六、會員大會時應率領各級幹部接受質詢。
第二節 副會長
第四十八條 副會長職權如左:
一、輔佐會長之職務,執行會長分派之會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履行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職權。
三、督促各組工作之執行進度並回報會長。
四、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第四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五十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副會長代行其職權時,
並依本章程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臨時會,補選會長、副會長,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
第五十一條 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三節 各部會
第五十二條 會長應於當選後一個月內提名各部部長、副部長及組長,
並將提名書送至會員大會經會員同意,公告於網路、
系及系學會之佈告欄。各行政幹部應於就任後,向會員大會、
會員代表及監察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會長於學期第一次會員大會開始兩個月前,
應將企劃案及預算案提出於網路、系及學會佈告欄。
幹部會議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提出審計報告於網路、
系及學會佈告欄。
第一項 活動部
第五十四條 活動部設有部長最多兩人,副部長最多四人。
第五十五條 活動部職掌如下:
一、負責規劃與推行系學會一切活動。
二、負責聯繫校內、外一切活動相關人員之接洽、邀請事宜。
三、統籌募款等事宜。
四、規劃並監督家族制度,使家族成員皆能得到照顧,
以利新生迅速是應大學生活。
五、活動企畫書之統整和撰寫並申請學校補助。
六、各項活動場地器材之租借。
第二項 公關部
第五十六條 公關部設有部長最多兩人,副部長最多四人。
公關部為系學會對外聯絡之最高行政機構,其職務為其專屬,
故不得再細分小組,以避免業務成效不彰。
第五十七條 公關部職掌如下:
一、負責本學會對外之公關事務。
二、邀請本系師長或各系師長參與本學會活動,於各活動中負責接待老師及貴賓。
三、負責活動經費之募集,並尋求活動贊助對象。
四、系學會事務發送各會議或活動的通知書。
五、促進本系與校外相關科系的交流,並保持聯繫。
第三項 體康部
第五十八條 體康部設部長、副部長各一人,組長最多五人,組員若干人。
第五十九條 體康部職掌如下:
一、成立並管理本系各系隊。
二、規劃並推行各項體育活動。
三、聯絡本系與外系體育交流。
四、承辦系內體育活動、競賽。
第四項 財務部
第六十條 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各一人,組長、組員若干人。
第六十一條 財務部職掌如下:
一、依系學會會費使用辦法收繳系學會會費,並代表本會會員盡保管、
審查會費之責任。
二、編列年度預算及決算提交幹部會議審查,並管制各項預算之執行。
三、本會一切物品之購買與保管,並登錄帳冊。
三、於學期末及會長改選後向本會會員公佈當期收支明細表徵信。
四、若本會會員發生對會費相關之疑義時,可經本部召開檢討會代為追查
或說明,本會各部不得拒絕列席備詢。
五、本部有義務妥善保存本會所有公款用途之證據及所有有形或無形之會產,
避免幹部交接時發生不預期之債務糾紛。
六、負責本學會執行存款、收支、收錢等事宜及管制各項預算之執行。
製作並依據預算、決算比較表,製作財務狀況表。
七、本學會活動各項物品的採購。
八、公佈財務支出報表前,應先經幹部會議由會長審核後,
於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六十二條 財務部部長及副部長為系會所有費用於存款機構之聯名負責人。
幹部交接時應由監察主席監督下辦理帳戶移轉,
並制定財產清冊逐一典交。
第六十三條 財務部部長應於就任後一個月內向系學會會長報告系會財務報告。
第六十四條 財務部副部長應於每次活動執行後一個月,
應將所有一切核報開銷之單據,
編列預算執行報告書並於幹部會議報告。
但若活動於同一個月份中相繼舉行,得於月底後起算一個月內,
制訂預算執行報告書於幹部會議報告。
第五項 網路管理部
第六十五條 本部設部長一人,部員若干。
第六十六條 網路管理部職掌如下:
一、架設本系及本會的網路伺服器及網路首頁之製作,
並有保管維護更新之責。
二、負責本會會務資訊化的工作,並於一定時間內將資訊於網路上公告之。
第六十七條 網路管理部交接應於系學會會長選舉後,
由新任會長暫時負責保管系學會網頁之帳號及密碼。
第六項 附則
第六十八條 系學會必要時得檢討調整系學會組織及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以暫行條例方式設立單位,並於一個月內於送監察委員會審議。
其他各機構之組織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則,與本章程不符者,
由監察委員會限期修正。
第六十九條 為執行特定學校或系上指派事務,得設具獨立性質之單位,
其設立、組織、職能、監督、人員任用等,應另以規則定之。
第七十條 會長對各部會與監察人之爭執或本學會企劃預算上有重大變故或
窒礙難行,須為急速處分時,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
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為必要之處置。但對未經會員大會同意之章程、
法案及預算案,不得以本條之規定遂行之。
第七十一條 本學會幹部依左列規定,對會員大會負責:
一、會長有向會員大會提出活動企劃、預算案及施行報告之責。
會員代表及監察人有向會長及各部部長質詢之權。
二、會長對於幹部會議之決議,得經監察主席之核可,
召開會員臨時大會覆議之。覆議時,如維持原決議,
幹部會議應即接受該決議且於一個月內做成書面交由監察人保管之。
第柒章 監察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 監察委員會為本學會最高監察機構,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七十三條 由會員大會選舉十五名監察人,代表會員於幹部會議行使監察權。
第七十四條 監察人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七十五條 監察人不得為本學會部長或組員。
第七十六條 監察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第七十七條 監督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代表全體會員監督學會之運作。
二、審核學會財務。
三、糾舉、彈劾學會之不法情事,並有權要求會長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經監督委員會全體同意得要求會長召開會員大會。
四、接受會員之請願。
五、監察委員會有統一解釋章程及辦法之權。
六、負責新舊任會長、副會長及行政幹部交接典禮。
第七十八條 接受會員之請願。
第捌章 經費
第七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有下列各項:
一、會員系費。
二、學校或社會之捐贈補助
三、活動收費
四、系學會會費利息
第八十條 系會費於收入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五為基金,不得動用。
第玖章 章程修改辦法
第八十一條 章程修改應由幹部會議或監察委員會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議,
經會員大會會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ㄧ決議通過。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相關會員大會通過後,自會長公佈後三天施行之。
第八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幹部會議或監察委員會提議,經會員大會,有權之會員三分之二出席,
及出席會員二分之ㄧ決議通過。
二、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議,經會員大會,有權之會員三分之二出席,
及出席會員二分之ㄧ決議通過。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不生效力。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會長公佈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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