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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宜大学 法律系系学会组织章程 第壹章 总纲 第一条 本系系学会名为「静宜大学法律系系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第二条 本会成立宗旨主在揭示学生自治精神,代表反映本会会员公意, 推动各项活动,为本会会员谋最佳之权益。 第三条 本学会代表本系全体学生之最高自治机构,为一永久组织, 其主权属於全体会员所召开之会员大会。 第四条 本会敦请本系系主任及系上老师监督指导会务。 第五条 凡本校法律系在学学生为当然会员。 第贰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第六条 会员权利如左: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享有弹劾、纠举、纠正及同意权之权利。 三、参与本学会行政组织。 四、参与本学会所举办各项活动。 五、使用本学会之各项器材。 第七条 会员之义务如左: 一、缴纳会费。 二、参加会员大会并协助推动各项会务。 三、维护本学会之名誉 四、遵守本章程及会员大会所作之决议。 第八条 未缴纳会费者,不得行使会员权利,但得出席会员大会旁听会务报告。 第九条 本学会针对法律系相关事务作活动规划执行与研究,并以联系师生情谊、 砥砺学行、加强团队荣誉,以创造本系全体师生最大福祉。 第十条 各会议应设置纪录会议内容,专司核对纪录事宜,如有异议, 应向会员大会提出报告。 第参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依本章程之规定为本学会之最高之立法机构, 旨在针对法律系相关事务作活动规划执行与研究,并以联系师生情谊、 砥砺学行、加强团队荣誉,以创造本系全体师生最大福祉。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罢免系学会会长及干部。 (二)选举、罢免会员代表。 (三)创制、复决章程、法案。 (四)对本学会干部所拟定之活动企画案行使质询、同意及纠正权。 (五)对本学会干部所议拟定之预算案行使质询、同意及审计权。 (六)选举、罢免会员代表。 (七)提出对系务之建议案。 (八)大会休会期间,由本学会干部会议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之召开 (一)大会於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於每学期开学日後一个月内及期末考 前一个月召开,确切日期由干部会议择期召开。 (二)会长及全体干部应列席报告会务概况、工作计画、 执行结果及经费运用情形并接受质询。 (三)大会经由本学会干部会议决议或经由本学会会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 取得系主任同意後,得随时召开之。 (四)大会由副会长主持大会,如副会长因故无法主持大会,由会员代表 主席代行职权。 (五)大会应邀请系上师长列席参加,并由监察人员记录会议。 (六)会议内容於开会日前两周,於网路、系及学会布告栏公告之。并於会 议结束後两周内公布会议纪录於网路、系及学会布告栏。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议,依系学会章程或办法,循一定之规则,达成决议, 解决问题,谓之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之主席,除章程或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应由系学会副会长担任之。 第十六条 会议纪录应由监察人员记录,会议纪录员,没有发言权。 第十七条 除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行之: (一)会员大会及各种临时性集会,由发起人或筹备人召集之。 (二)会员大会之各次常会,或其临时会议,由系学会会长召集之。 临时会议中,章程及办法无规定者以会员代表主席为负责人。 (三)永久性集会每届改选後之第一次会议,如会员大会,或各种组织办法 及规则规定等,由当选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届负责人召集之。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根据章程及办法之规定,於规定时间前将开会事由、 时间及地点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时,并附送议程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以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之半数,始得开会。 开会时间已至,不足开会额数者,得宣布延长时间十分钟, 延长仍不足额时,主席应宣告休会。 第二十条 因出席人缺席至未达开会额数者,如影响成会连续两次者, 应於第二次休会前,由出席人过半数之决议,决定第三次开会日期, 预先以书面加叙经过,通知全体出席人。第三次开会时, 如仍未达开会额数,但实到人数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得以实到人数开会,并得对无故不出席者,为处分之决议。 必要时得决议改组或改选。 第二十一条 会议进行中,经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数额问题时,主席应立即反应, 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暂时离席之人,回至议席,并清点在场人数, 如不足额,主席应宣布休会。但无人提出数额问题时, 会议仍照常进行。在公听会中,如已足开会额数时, 不得改变会议内容或性质而进行会议。 第二十二条 开会应於事先编制会议程序,其项目如下: 一、由主席或临时主席(会员代表主席)报告出席人数,并宣布开会: (1)主席报告议程及各项程序。 (2)主席报告议程後,应按排定议程执行:如有异议,应提付待至临时动议讨论及表决。 二、报告事项: (1)宣读上次会议纪录。 (2)报告上次会议决议案执行情形。 (3)委员会或委员报告。 (4)其他报告。 (5)以上各款报告完毕後,得对上次决议之情形,或其他会务进行情形, 检讨其利弊得失,及其改进之方法。 三、讨论事项: (1)前会议遗留之事项。 (2)本次会议预定讨论之事项。 (3)临时动议。 (4)选举。 (5)散会。 第二十三条 开会应备置议事纪录,其主要项目如下: (一)会议名称及会次。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数。 (五)列席人姓名。 (六)请假人姓名。 (七)主席姓名。 (八)纪录姓名。 (九)报告事项。 (十)选举事项,选举方法,票数及结果。 (十一)讨论事项,表决方法及结果。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议事纪录应由主席及纪录分别签署。 第二十四条 主席对於讨论事项,以不参与发言或讨论为原则,如必须参与发言, 须声明离开主席地位行之。主席如必须参与讨论时, 应由会员代表主席暂代主席,如代表主席亦须参与讨论, 应选举临时主席主持会议。但机关之幕僚会议,由系学会会长主持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条 主席以不参与表决为原则。 议案表决可否同数时,得加入表决。但有特别规定之表决人数者, 从其规定。主席於议案可决,有特别规定之额数者,如相差一票, 即达规定额数时,得参加一票使其通过,或不参加使其否决。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同时请求发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 主席依前项指定发言人次序时,得参酌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发言: (一)原提案人有所补充或解释者。 (二)就讨论之议案,发言最少,或尚未发言者。 (三)距离主席较远者。 第二十七条 表决应就赞成与反对两面俱呈,并由主席宣布其结果。 第二十八条 决议案之覆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决议案尚未着手执行者。 (二)具有与原决议案不同理由者。 应得议决该案之会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议,并列入再下次会议议事日程。 前款附议人数,如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选举之方式,分为下列两种: (一)举手选举。 (二)投票选举。 第肆章 会员代表 第三十条 由会员大会选举十五名会员代表,代表会员於干部会议行使同意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之任期为一学期,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不得为本学会部长或组员及监察人。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会员代表互选之。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副会长无法主持会员大会时,由会员代表主席主持之。 第伍章 干部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以干部会议为最高行政机构,由会长、副会长、本学会干部、 会员代表及监察人所组成,会议由会长负责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每学期至少召开五次定期会议,得邀指导老师列席, 另可视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任务如下: (一)工作执行及收支状况报告。 (二)策划活动、分配工作、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部工作会议内容由各部部长,就其工作内容向会长汇报。 第陆章 干部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设有会长、副会长各一人,各部部长及各部组员若干人。 各部视需要设部长一至二人,负责分派所属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领导本学会所设之各部职推展相关会务, 对外为法律系系学会全体之代表,对内为本学会行政之最高负责人, 领导干部,负责会务之规划、 执行及相关会务之决策并依章程规定主持会议。 第四十条 会长依本章程之规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行使缔结契约及任免各部部长及组员之权。 第四十一条 系学会行政组织以系学会会长、副会长为一级行政机构, 其所属部门组织依层级为二级机构、三级机构。 第四十二条 组织名词定义如下: 一、部:为行政二级机构,基於组织之分工,为处理系学会业务之需要, 於行政组织内划出部分权限及职掌,所设立之组织。 二、组:为行政三级机构,为协助所属部门业务之需要, 於部内划出权限及职掌,所设立之单位。 第四十三条 除章程或办法另有规定外,系学会不得设立独立行政组织, 与不受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之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各情形之ㄧ者,不得设立部或组: 一、业务与现有机构职掌重叠者。 二、业务可由现有机构调整办理者。 第四十五条 会长辖下设有活动部、公关部、体康部、财务部及网路管理部, 各部各司其职,以利本会推展相关事务。各部视需要设部长一至二人, 负责分派所属事务。各部部长由会长直接任命之。 第四十六条 会长对所隶属机构部、组依办法行使指挥监督权。 不相隶属部、组之指挥监督,应以办法或规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第一节 会长 第四十七条 会长职权如左: 一、负责规划及推动一切会务。 二、经费财务收支之核定。 三、系学会执行秘书、各部部长及组员之任免。 四、各部关系之协调。 五、召开干部会议及於期末在干部会议决议次学期之预算。 六、会员大会时应率领各级干部接受质询。 第二节 副会长 第四十八条 副会长职权如左: 一、辅佐会长之职务,执行会长分派之会务。 二、会长因故无法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职权。 三、督促各组工作之执行进度并回报会长。 四、担任会员大会主席。 第四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之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之。 第五十条 会长缺位时,由副会长继任。副会长代行其职权时, 并依本章程之规定召集会员大会临时会,补选会长、副会长, 其任期以补足原任会长未满之任期为止。 第五十一条 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时,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 第三节 各部会 第五十二条 会长应於当选後一个月内提名各部部长、副部长及组长, 并将提名书送至会员大会经会员同意,公告於网路、 系及系学会之布告栏。各行政干部应於就任後,向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及监察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会长於学期第一次会员大会开始两个月前, 应将企划案及预算案提出於网路、系及学会布告栏。 干部会议於学期结束後一个月内,应提出审计报告於网路、 系及学会布告栏。 第一项 活动部 第五十四条 活动部设有部长最多两人,副部长最多四人。 第五十五条 活动部职掌如下: 一、负责规划与推行系学会一切活动。 二、负责联系校内、外一切活动相关人员之接洽、邀请事宜。 三、统筹募款等事宜。 四、规划并监督家族制度,使家族成员皆能得到照顾, 以利新生迅速是应大学生活。 五、活动企画书之统整和撰写并申请学校补助。 六、各项活动场地器材之租借。 第二项 公关部 第五十六条 公关部设有部长最多两人,副部长最多四人。 公关部为系学会对外联络之最高行政机构,其职务为其专属, 故不得再细分小组,以避免业务成效不彰。 第五十七条 公关部职掌如下: 一、负责本学会对外之公关事务。 二、邀请本系师长或各系师长参与本学会活动,於各活动中负责接待老师及贵宾。 三、负责活动经费之募集,并寻求活动赞助对象。 四、系学会事务发送各会议或活动的通知书。 五、促进本系与校外相关科系的交流,并保持联系。 第三项 体康部 第五十八条 体康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组长最多五人,组员若干人。 第五十九条 体康部职掌如下: 一、成立并管理本系各系队。 二、规划并推行各项体育活动。 三、联络本系与外系体育交流。 四、承办系内体育活动、竞赛。 第四项 财务部 第六十条 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组长、组员若干人。 第六十一条 财务部职掌如下: 一、依系学会会费使用办法收缴系学会会费,并代表本会会员尽保管、 审查会费之责任。 二、编列年度预算及决算提交干部会议审查,并管制各项预算之执行。 三、本会一切物品之购买与保管,并登录帐册。 三、於学期末及会长改选後向本会会员公布当期收支明细表徵信。 四、若本会会员发生对会费相关之疑义时,可经本部召开检讨会代为追查 或说明,本会各部不得拒绝列席备询。 五、本部有义务妥善保存本会所有公款用途之证据及所有有形或无形之会产, 避免干部交接时发生不预期之债务纠纷。 六、负责本学会执行存款、收支、收钱等事宜及管制各项预算之执行。 制作并依据预算、决算比较表,制作财务状况表。 七、本学会活动各项物品的采购。 八、公布财务支出报表前,应先经干部会议由会长审核後, 於会员大会提出报告。 第六十二条 财务部部长及副部长为系会所有费用於存款机构之联名负责人。 干部交接时应由监察主席监督下办理帐户移转, 并制定财产清册逐一典交。 第六十三条 财务部部长应於就任後一个月内向系学会会长报告系会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副部长应於每次活动执行後一个月, 应将所有一切核报开销之单据, 编列预算执行报告书并於干部会议报告。 但若活动於同一个月份中相继举行,得於月底後起算一个月内, 制订预算执行报告书於干部会议报告。 第五项 网路管理部 第六十五条 本部设部长一人,部员若干。 第六十六条 网路管理部职掌如下: 一、架设本系及本会的网路伺服器及网路首页之制作, 并有保管维护更新之责。 二、负责本会会务资讯化的工作,并於一定时间内将资讯於网路上公告之。 第六十七条 网路管理部交接应於系学会会长选举後, 由新任会长暂时负责保管系学会网页之帐号及密码。 第六项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系学会必要时得检讨调整系学会组织及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 以暂行条例方式设立单位,并於一个月内於送监察委员会审议。 其他各机构之组织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则,与本章程不符者, 由监察委员会限期修正。 第六十九条 为执行特定学校或系上指派事务,得设具独立性质之单位, 其设立、组织、职能、监督、人员任用等,应另以规则定之。 第七十条 会长对各部会与监察人之争执或本学会企划预算上有重大变故或 窒碍难行,须为急速处分时,於会员大会休会期间, 得经干部会议之决议,为必要之处置。但对未经会员大会同意之章程、 法案及预算案,不得以本条之规定遂行之。 第七十一条 本学会干部依左列规定,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会长有向会员大会提出活动企划、预算案及施行报告之责。 会员代表及监察人有向会长及各部部长质询之权。 二、会长对於干部会议之决议,得经监察主席之核可, 召开会员临时大会覆议之。覆议时,如维持原决议, 干部会议应即接受该决议且於一个月内做成书面交由监察人保管之。 第柒章 监察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为本学会最高监察机构,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第七十三条 由会员大会选举十五名监察人,代表会员於干部会议行使监察权。 第七十四条 监察人之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七十五条 监察人不得为本学会部长或组员。 第七十六条 监察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监察人互选之。 第七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职权如左: 一、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学会之运作。 二、审核学会财务。 三、纠举、弹劾学会之不法情事,并有权要求会长召开临时干部会议。 经监督委员会全体同意得要求会长召开会员大会。 四、接受会员之请愿。 五、监察委员会有统一解释章程及办法之权。 六、负责新旧任会长、副会长及行政干部交接典礼。 第七十八条 接受会员之请愿。 第捌章 经费 第七十九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有下列各项: 一、会员系费。 二、学校或社会之捐赠补助 三、活动收费 四、系学会会费利息 第八十条 系会费於收入时,应先提出百分之十五为基金,不得动用。 第玖章 章程修改办法 第八十一条 章程修改应由干部会议或监察委员会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一连署提议, 经会员大会会员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会员二分之ㄧ决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相关会员大会通过後,自会长公布後三天施行之。 第八十三条 章程之修改,应依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一、由干部会议或监察委员会提议,经会员大会,有权之会员三分之二出席, 及出席会员二分之ㄧ决议通过。 二、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一连署提议,经会员大会,有权之会员三分之二出席, 及出席会员二分之ㄧ决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非经会员大会通过不生效力。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後,经会长公布後施行之。 -- ╭──────╮ ╭┤丁丁是个人才│ ● ● ╰──────╯ ◢◣ ψrever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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