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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新制(民國100年1月1日施行)
時間Fri Sep 18 02:44:07 2009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新制(民國100年1月1日施行)
98.9.4考試院發布新修訂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自民國100年實施。新修訂通過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改進方案,
主要重點如下:
一、 考試方式及程序:
維持司法官、律師分別考試,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計分。
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為口試。
二、 應試科目: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一)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600分):
1.綜合法學(一)佔300分:包括
憲法40分、
行政法70分、
刑法70分、
刑事訴訟法50分、
國際公 法20分、
國際私 法20分、
法律倫理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改制後加考科目
2.綜合法學(二)佔300分:
包括民法100分、
民事訴訟法60分、
公司法30分、
保險法20分、
票據法20分、
海商法20分、
證券交易法20分、
法學英文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1000分):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4.商事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5.國文100分(司法官:包括作文60分、公文20與測驗20分;
律師:包括作文60分與測驗4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三、 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一)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
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
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第三試口試為100分。
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
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
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
均不予錄取。
(二)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
以第二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
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
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據考選部估算,律師考試及格率將由現制8%提高為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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