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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司法官及律师考试新制(民国100年1月1日施行)
时间Fri Sep 18 02:44:07 2009
司法官及律师考试新制(民国100年1月1日施行)
98.9.4考试院发布新修订之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规则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自民国100年实施。新修订通过之司法官及律师考试改进方案,
主要重点如下:
一、 考试方式及程序:
维持司法官、律师分别考试,司法官考试与律师考试之笔试均采二试计分。
另司法官考试第三试为口试。
二、 应试科目:
司法官及律师考试第一试及第二试应试科目均相同。
(一)第一试(应试科目总分600分):
1.综合法学(一)占300分:包括
宪法40分、
行政法70分、
刑法70分、
刑事诉讼法50分、
国际公 法20分、
国际私 法20分、
法律伦理30分,考试时间三小时。
改制後加考科目
2.综合法学(二)占300分:
包括民法100分、
民事诉讼法60分、
公司法30分、
保险法20分、
票据法20分、
海商法20分、
证券交易法20分、
法学英文30分,考试时间三小时。
(二)第二试(应试科目总分1000分):
1.宪法与行政法200分,考试时间三小时。
2.民法与民事诉讼法300分,考试时间四小时。
3.刑法与刑事诉讼法200分,考试时间三小时。
4.商事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200分,考试时间三小时。
5.国文100分(司法官:包括作文60分、公文20与测验20分;
律师:包括作文60分与测验40分),考试时间二小时。
三、 成绩计算及录取(及格)标准:
(一)司法官考试第一试及第二试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
第一试笔试成绩不计入考试总成绩,第二试笔试与第三试口试成绩合
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第一试笔试成绩合计600分,
第二试笔试成绩合计1000分,第三试口试为100分。
第一试笔试录取标准为全程到考人数33%;
第二试笔试录取标准依需用名额加成10%进入第三试口试,
并依应考人考试总成绩及需用名额择优录取。
第二试笔试成绩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第三试口试成绩未满60分者,
均不予录取。
(二)律师考试第一试录取资格不予保留,第一试笔试成绩不计入考试总成绩,
以第二试笔试成绩为考试总成绩。
第一试笔试成绩合计600分,第二试笔试成绩合计1000分。
第一试笔试录取标准为全程到考人数33%择优录取;
第二试笔试录取标准为全程到考人数33%为及格标准,
据考选部估算,律师考试及格率将由现制8%提高为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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