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sh9221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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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972繼承法期末考題
時間Sun Jun 21 16:44:00 2009
考試科目:民法繼承編
命題教授:蔡穎芳
考試班級:法二B
考試時間:10:10~11:30
1.甲為被繼承人,於死亡後,由配偶乙與A、B兩名子女共同繼承。甲留下遺產有
乳牛30頭,古董10件,及各類股票。乳牛、古董及股票均各值180萬元。乙、A、B
協議分割甲之遺產,乙得乳牛,A得古董,B得股票。乳牛於甲死亡後,罹患流行性
口蹄疫,而為乙所未知。乙於遺產分割後,請專家估價,30頭牛只值30萬元。A亦請
專家鑑定其所分得之古董,發現其中兩件為偽品,全部古董只值120萬。試問:
(1)乙與A對該繼承標的之損失,有何權利可主張?
(2)前事實關係上,如A另對庚所負債務已屆清償期,而無力清償,但又不願對繼承
標的之損失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庚有無任何足以保護其債權之方法?
2.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二子A與B。B自十六歲開始患有精神分裂症後,甲男與乙女時
常為B子之病情爭吵,感情惡化終致離婚。離婚時約定,A子監護權歸甲男,B子監護
權歸乙女。甲男與乙女離婚後,甲A與乙B"兩家"互不連絡。乙女於民國95年5月18日
因病住院,當時精神與體力顯得疲憊,但意識清楚,因擔心自己往生後,B子乏人照
料,生活無著,乃央求兩位姐妹,並聘請律師丙女,為其處理遺囑事宜。三名見證人
先至醫院了解乙女之遺囑內容,乙女主要希望身後能夠將財產留給小兒子B。待律師
將遺囑內容打字製作完畢,三名見證人再次造訪醫院,將遺囑逐條唸給乙女聽,乙女
同意之後才親自蓋手印。乙女過世之後,留下價值1000萬的房屋一棟,以及600萬現
金。乙女於遺囑中表示,"本人死後,願將所有財產悉歸次子B取得所有權。長子A身
心健全,頗得父蔭,應毋庸再分本人遺產。"試問:A對乙之遺產,有無任何權利可以
主張?
提示--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
囑意旨,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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