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sh9221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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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972继承法期末考题
时间Sun Jun 21 16:44:00 2009
考试科目:民法继承编
命题教授:蔡颖芳
考试班级:法二B
考试时间:10:10~11:30
1.甲为被继承人,於死亡後,由配偶乙与A、B两名子女共同继承。甲留下遗产有
乳牛30头,古董10件,及各类股票。乳牛、古董及股票均各值180万元。乙、A、B
协议分割甲之遗产,乙得乳牛,A得古董,B得股票。乳牛於甲死亡後,罹患流行性
口蹄疫,而为乙所未知。乙於遗产分割後,请专家估价,30头牛只值30万元。A亦请
专家监定其所分得之古董,发现其中两件为伪品,全部古董只值120万。试问:
(1)乙与A对该继承标的之损失,有何权利可主张?
(2)前事实关系上,如A另对庚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无力清偿,但又不愿对继承
标的之损失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庚有无任何足以保护其债权之方法?
2.甲男与乙女婚後育有二子A与B。B自十六岁开始患有精神分裂症後,甲男与乙女时
常为B子之病情争吵,感情恶化终致离婚。离婚时约定,A子监护权归甲男,B子监护
权归乙女。甲男与乙女离婚後,甲A与乙B"两家"互不连络。乙女於民国95年5月18日
因病住院,当时精神与体力显得疲惫,但意识清楚,因担心自己往生後,B子乏人照
料,生活无着,乃央求两位姐妹,并聘请律师丙女,为其处理遗嘱事宜。三名见证人
先至医院了解乙女之遗嘱内容,乙女主要希望身後能够将财产留给小儿子B。待律师
将遗嘱内容打字制作完毕,三名见证人再次造访医院,将遗嘱逐条念给乙女听,乙女
同意之後才亲自盖手印。乙女过世之後,留下价值1000万的房屋一栋,以及600万现
金。乙女於遗嘱中表示,"本人死後,愿将所有财产悉归次子B取得所有权。长子A身
心健全,颇得父荫,应毋庸再分本人遗产。"试问:A对乙之遗产,有无任何权利可以
主张?
提示--民法第1194条:代笔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
嘱意旨,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後,记明年、月、日,及
代笔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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