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SFU (そ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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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國家考試改制通過了!
時間Sat May 16 00:12:27 200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514 15:28:49)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
進專案報告。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說明,為回應社會各界對司法、律師考試改革的期待,
考選部於95年4月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結合產、官、學界代表進行制度興
革研究,秉持廣納建言、尊重民意的一貫立場,並在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
,致力推動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改革,經參酌歷次會議及座談會決議,提出司法官及律
師考試制度改進方案。改進方案將分二階段實施,重點如下:
一、第一階段改進方案(民國100年實施)
(一)應考資格:司法官及律師均維持現行規定。
(二)考試方式: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筆試均採二試,分第一試、第二試。另司法官考
試口試為第三試。
(三)應試科目: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第一試為測驗式試
題,應試科目2科,各300分。一是綜合法學一,包括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
刑事訴訟法50分、
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二是綜合法學二,包括
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
分、
法學英文30分。第二試應試科目5科,其中憲法與行政法200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300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商事法200分、國文100分,合計1000分式與申論式的混合式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試題。司法官考試第三試其口試成績為100分
。
(四)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司法官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
績;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
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
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而.律師考試筆試分為第一試及第
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以第二試筆試成績
為考試總成績;律師考試錄取(及格)標準將俟考選部於研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律師考試規則時,提出修正草案,再由考試院研議決定。
(五)命題及閱卷改革,在命題措施方面,建立命題委員人才庫;聘請實體與訴訟法學者
、實務界共同綜合性命題;建立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採行司法官、律師考試常設題庫小組
方式,建立題庫試題,或採行各科目命題小組方式命擬試題;並適度提高命題費、強化命
題審查會議功能;辦理命題技術研習,並以參加過研習之命題委員優先遴聘,以提昇命題
技術;配合研修命題規則,落實命題倫理規範。在.閱卷措施方面,建立閱卷委員人才庫
;落實閱卷標準會議,貫徹同一試題不超過二人閱卷為原則;建立司法官、律師考試申論
式試題參考答案;各科目採行閱卷小組方式評閱試卷,並適度提高閱卷費;研修閱卷規則
,落實閱卷倫理規範。
二、第二階段改進方案,則俟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近程改進方案實施後,將研議採行法官檢
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間將先完成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
審議,預定自民國103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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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9.60.10
※ 編輯: ROSFU 來自: 219.69.60.10 (05/16 00:23)
1F:推 catofqueen:挖勒!!英文!! 05/17 10:06
2F:→ ROSFU:沒錯 是法學英文= = 05/17 11:40
3F:推 RaiGend0519:這實在太NICE了=口=" 05/17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