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k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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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97上債總期末考
時間Tue Jan 13 18:59:17 2009
考試科目:民法債編總論
命題教授:葉新民
考試班級:法二B
考試時間:13:10~14:30
某甲欲飼養寵物狗,於其友人處購得英國古代牧羊犬之幼犬(市價2萬元)
並取名Alpha,不料甲因工作地點改變而需搬家至市區,因而僅能承租公寓大樓而無
法繼續飼養大型犬,此時,甲之有人乙所經營的寵物店中,恰有一吉娃娃母犬於數週
前生下一窩七隻幼犬(市價每隻4000元),故甲想改飼養小型犬,以符合於新居的
住戶規約。因此,甲與乙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約定,兩人互易幼犬,亦即,甲以其Alpha
交換乙店中新生吉娃娃幼犬中的任一隻,由於甲急著處理搬家事宜,故於當日將Alpha以
讓與合意交付乙,並約定,當吉娃娃幼犬斷奶時,甲可至乙處領取幼犬。同年一月十三日
乙電告甲,吉娃娃幼犬已經斷奶,乙已經挑選其中最健康可愛的一隻名為Beta的幼犬,
與其兄弟姊妹分開而置於店內櫥窗中,甲可以隨時受領。惟當日夜間乙之寵物店遭慣竊丙
入侵,將連同Beta在內,暫宿於櫥窗中的數隻幼犬盜走,後丙駕車逃離現場時,因慌張而
不慎翻車,車上狗籠落入排水溝中,致所有幼犬溺斃。
請問,甲乙間可互相主張什麼權利?若有請求權競合的情形,請比較各請求權的效果各
有何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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